12
月
25
(四)反對衛福部修正發布之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條文溯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應自發布日
104
年
12
月
15
日施行案(保
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為維護健保財務制度之健全與穩定,本會於衛福部預告修正健保法
施行細則第
45
條時,多次提出反對意見,惟主管機關仍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發布,並追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會委員
深感痛心遺憾,並表達以下意見,籲請行政院、衛福部負起應盡之
責任。
1.
堅決反對藉由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屬於社會福利支
出之項目,納入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認列範圍,
以減輕政府必須負擔之財務責任。
2.
上開條文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發布,卻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應請依法行政,以
為人民之表率。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保險對象自付差額特材之實施情形」案:
1.
多數委員支持健保署訂定「自付差額上限」之作法,請逐步研訂
及檢討各品項之上限,並對上限保有彈性,以應實務之需及減少
不合理的價差。
2.
請參酌委員所提,對自付差額品項訂定改列全額給付之條件、對
收費高於所訂上限金額院所應有更積極作為等建議。
(二)健保署報告「全民健保藥價政策短、中、長程之改善方案(包括對
策、規劃時程及預期效益)」及「擬公開之藥價差資料及相關配套
措施報告(併同提出確保健保給付藥品品質之相關機制)」
2
案:
考量藥價差問題複雜且影響深遠,請李委員蜀平於下次委員會議提
案討論是否成立「健保藥品政策研究小組」,以利深入研討健保藥
價政策及體制內公開藥價差等重要事項,並建立對全民真正有利之
常態性制度。
31
一、衛福部公告「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二、衛福部副知「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費率已奉行政院核定調
整為
4.69%
,補充保險費費率調整為
1.91%
」。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