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10
月
23
(二)健保會雇主代表委員聯合各工商團體要求衛福部依據健保法第
24
條條文規定,於
105
年元月
1
日起調降健保費率
0.5%
,以
4.41%
來徵收健保費,以還全民公平、公正、合理、公道收費責任案(保
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1.
本會委員主張保險費率之調整,應併同費基進行整體性規劃與
考量,因此對臨時報告案所提「衛福部宣布放寬利息、股利、租
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等之補充保險費,單筆扣費下限一律由
5
千
元提高到
2
萬元」乙項片面式調整,認為有違公平性、合理性,
表達一致反對之立場。
2.
何委員語等
18
位代表所提「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調降健保費率
0.5%
,以
4.41%
徵收健保費」,及楊委員漢
湶
等
6
位代表所提
「支持全民健康保險
105
年度費率維持現行
4.91%
」等兩項臨
時提案,經熱烈討論,委員均認同應遵循二代健保法所揭示財務
收支連動精神,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且不受外力干擾之可長可
久費率調整機制,請健保署依下列方向研提「財務平衡及收支連
動之機制與標準」及
105
年度健保費率方案(草案),供下次(
11
月份)委員會議審議:
(1)
「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之機制與標準」中,機制包含啟動時
機、相關作業程序等;標準則係指安全準備須設為幾個月之
保險給付支出、採現金基礎或權責基礎預估較合宜等。
(2)
試算「不同費率(含一般保費與補充保費)」之財務預估方案。
(三)為維持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穩定與永續發展,支持全民健康保險
105
年度費率維持現行
4.91%
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併重要討論事項(二)處理。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1
、
12
、
18
條修正草案,
就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之研議意見案:
本修正草案擬規定保險對象已無續留急診治療必要卻仍滯留急診或可
出院但拒不出院,須自行負擔該相關醫療費用,恐涉及健保法第
51
條第
12
款之不給付範圍認定,請健保署釐清其適法性之疑慮後,依
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