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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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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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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健保署與主計總處核算健保法規定政府負擔

36%

比率見解不同案:

依衛福部社保司之說明,行政院採取尊重主管機關(衛福部)之原

則辦理;至說明中所述「就健保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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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義並未限定計入政府負

擔數之範圍,…,應檢討健保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將中央政府

於健保收入面已實質負擔之保險費列入考量」乙節,因後續檢討將

涉及保險收入,屬本會法定之監理業務,請健保署適時提報下列

事項:

1.

檢討健保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後,對諸如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

法定下限(

36%

)之計入範圍與金額等影響健保財務的部分,均

應研析並提報。

2.

在法定下限計算方式確定前,健保署與主計總處因算法不同所產

生差額之撥補情形。

(二)辦理本會委員參訪案:

請幕僚調查委員意見,瞭解有無值得辦理參訪、座談會或其他形式

活動之議題後,提報委員會議。

(三)健保署提供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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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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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總額協商程序」(如附錄七)。

(二)建議試辦中醫治療「過敏性鼻炎」案(保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請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健保署在以實證醫學為基礎之

前提下,依健保法之相關規定,提至健保署相關共同擬訂會議討論;

其中若涉及總額增減者,再納入總額協商考量。

(三)基於保險業務監理,建請健保署於委員會定期按月提供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之門、住診初(次)級照護及下轉等數據資料案(保險醫

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1.

請健保署按月於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提供:各層級醫院之

門診初級照護案件數與費用,及急診下轉件數等資料。

2.

個別醫學中心之急診下轉情形,請健保署持續關注並採取必要措

施及定期提報,盡可能提供各層級醫院之門診初級照護檢驗檢查

及藥事服務費與藥費等費用資料。

3.

考量案內其他建議提供之資料,涉及資料可信度及可取得性等因

素,請健保署收集國外其他保險單位之相關統計,作為未來進一

步分析之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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