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4
月
13
衛福部依健保法第
60
條規定,於擬訂「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範圍(草案)」後,函送該範圍(草案)諮詢本會委員意見。
24
召開
104
年
4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案:
委員之建議,請健保署參酌納入
7
月份須提報之專案報告中;另為
期指標能發揮監理健保業務之效用,請幕僚與健保署編製監測結果
報告(含完整數據報表),並於
12
月份委員會議研提現行監理指
標之增修建議。
(二)政府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案:
於行政院未回復核算方式前,請健保署續於各月份業務執行報告,
比照本次格式提列「主計總處與衛福部核算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法定下限差異表」。
(三)衛福部諮詢之「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
案)」,委員關切如下重點,提供衛福部參考:
1.
付費者委員意見:
(1)
健保法對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成長率並未有所謂「低推
估值(非協商因素成長率)」之保障規定,建議主管機關對
年度總額或可研議更周延之規劃方式。
(2)
本草案未考量社會整體經濟環境及付費能力;對經費之估列
並有重複之虞,例如人事成本於非協商、協商(調整)因素
中均予計列。
(3)
總額支付制度已實施十多年,對各項具有成本效益之計畫,
應計算其效益後列為減項。計算年度總額之基期並應扣除減
項所列之費用。
(4)
請醫院代表說明醫療服務成本中,人事成本指標計算數據變
動之原因。
2.
醫事服務提供者委員意見:
(1)
健保總額長期支付不足,歷年來醫事服務機構配合政策推動
所投入之成本遠超過所獲預算,導致點值偏低,應予補足,
以利健全發展。
(2)
研提之相關書面意見,請函轉衛福部參酌。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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