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100 / 194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100 / 194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中華民國

104年版

4

13

衛福部依健保法第

60

條規定,於擬訂「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範圍(草案)」後,函送該範圍(草案)諮詢本會委員意見。

24

召開

104

4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案:

委員之建議,請健保署參酌納入

7

月份須提報之專案報告中;另為

期指標能發揮監理健保業務之效用,請幕僚與健保署編製監測結果

報告(含完整數據報表),並於

12

月份委員會議研提現行監理指

標之增修建議。

(二)政府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案:

於行政院未回復核算方式前,請健保署續於各月份業務執行報告,

比照本次格式提列「主計總處與衛福部核算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法定下限差異表」。

(三)衛福部諮詢之「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

案)」,委員關切如下重點,提供衛福部參考:

1.

付費者委員意見:

(1)

健保法對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成長率並未有所謂「低推

估值(非協商因素成長率)」之保障規定,建議主管機關對

年度總額或可研議更周延之規劃方式。

(2)

本草案未考量社會整體經濟環境及付費能力;對經費之估列

並有重複之虞,例如人事成本於非協商、協商(調整)因素

中均予計列。

(3)

總額支付制度已實施十多年,對各項具有成本效益之計畫,

應計算其效益後列為減項。計算年度總額之基期並應扣除減

項所列之費用。

(4)

請醫院代表說明醫療服務成本中,人事成本指標計算數據變

動之原因。

2.

醫事服務提供者委員意見:

(1)

健保總額長期支付不足,歷年來醫事服務機構配合政策推動

所投入之成本遠超過所獲預算,導致點值偏低,應予補足,

以利健全發展。

(2)

研提之相關書面意見,請函轉衛福部參酌。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