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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今醫療院所藥品健保價與實際售價之差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

健保總額之一部分,或屬於獎勵金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提案):

請健保署擇期提報各層級醫療院所(包含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

區醫院及診所)之藥價差統計資料。

(四)為維護醫療照護體系正常運作,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品質,應立即

依品質確保方案就平均點值低於百分之五進行檢討及補救機制案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鑑於本案所提點值補救機制有違總額支付制度之精神、醫院之財務

報告甫公開,而尚待觀察及對特殊案件已有回補機制等,建議本

案於趨勢較明朗後再議。若醫院部門經營確有困難,可於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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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總額時提供相關數據供參。

(五)針對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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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三讀通過漁業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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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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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另要

求健保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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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該法修法生效日止之已收健保費,

且對欠繳者不再催繳及罰鍰一案,本會應表示反對此一違反保險權

利義務之事,該法通過前之欠費及滯納金仍應依法繳納,已收取之

保費不應返還案(保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本案雖未獲全數委員同意,但尊重委員對漁業法修正案所表達之反

對意見。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保險對象自付差額特材之實施情形」:

  委員所提建議請健保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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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將委員及其指派

之代理人的利益自我揭露資訊,就必要範圍,公開於健保會網頁。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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