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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意健保署所提,本案未符合本會前所訂定「『其他預期政策改

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之

「提案前審議」標準。

2.

嗣後若擬動支「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項目所編

經費」,應依程序辦理,並於認定符合評估指標值後,再提本

會討論。

(三)研議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之議案須符合之條件案(保險付費者

代表提案):

本會議決事項之對外發布,除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

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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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辦理外,若另有其他認須以本會名義對外說明者,

應提出動議,並取得過半數出席委員之連署,經決議通過後,由主

席或指定人員統一發布。

(四)因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6

條修訂公告,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及預算編列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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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日總統令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6

條修正條文,明顯增加「健保給付範圍」

及「保險支出」;而依健保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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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屬本會權責,但該條例於研修過程並未徵詢本會意見,缺乏程序正

義且不尊重本會法定權限;為免影響全民健保之永續經營,提出如

下建議:

1.

條例修正後,將原由政府負擔之費用轉由全民健保給付,衛福部

應有相對之財務規劃,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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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總額協商。

2.

未來若有涉及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或影響財務平衡之類似修法案,

請衛福部先徵詢本會委員意見,而健保署於得知相關訊息時,亦

應即時、主動於最近之委員會議提報。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之監測結果:

請參酌委員建議之指標分析方向,並衡酌適用性後,納入下次報告內

容,俾利問題之檢討與改善。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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