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7
1.
同意健保署所提,本案未符合本會前所訂定「『其他預期政策改
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之
「提案前審議」標準。
2.
嗣後若擬動支「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項目所編
經費」,應依程序辦理,並於認定符合評估指標值後,再提本
會討論。
(三)研議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之議案須符合之條件案(保險付費者
代表提案):
本會議決事項之對外發布,除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
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外,若另有其他認須以本會名義對外說明者,
應提出動議,並取得過半數出席委員之連署,經決議通過後,由主
席或指定人員統一發布。
(四)因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6
條修訂公告,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及預算編列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提案):
104
年
2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6
條修正條文,明顯增加「健保給付範圍」
及「保險支出」;而依健保法第
5
條規定,「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屬本會權責,但該條例於研修過程並未徵詢本會意見,缺乏程序正
義且不尊重本會法定權限;為免影響全民健保之永續經營,提出如
下建議:
1.
條例修正後,將原由政府負擔之費用轉由全民健保給付,衛福部
應有相對之財務規劃,以利
106
年度總額協商。
2.
未來若有涉及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或影響財務平衡之類似修法案,
請衛福部先徵詢本會委員意見,而健保署於得知相關訊息時,亦
應即時、主動於最近之委員會議提報。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之監測結果:
請參酌委員建議之指標分析方向,並衡酌適用性後,納入下次報告內
容,俾利問題之檢討與改善。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