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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5

22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5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案:

訂定

105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如附錄五);另建請衛福部於年底前,

召開「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計算方式」檢討會議,並能利用實

證資料檢視計算方式之合理性,以期

106

年度總額之設算更符合

各界期待。

(二)

105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案:

訂定

105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如附錄六);對其討論過程與說明

如下:

1.

本案經依幕僚擬具之草案進行討論,代理主席建議初步結論為:

「除保留下列

3

點外,其餘先通過」。

(1)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列為協商減項,但僅減列民眾檢舉及健保署主動查核所發現

之違規案件,不減列總額受託單位或總額相關團體發揮同儕

制約精神而主動舉發之案件。

(2)

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則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範圍之上限值。

(3)

健保節流措施之實際效應,應自總額扣除。

2.

在場委員均十分努力就正反意見反覆討論上述

3

點通則,惟一

直未能突破,議案進行至下午

1

22

分時,戴委員桂英提出散

會動議,並經羅委員紀琼附議,散會動議成立。

3.

散會動議之處理:

(1)

經在場委員認可,採唱名表決方式處理。

(2)

出席委員計

33

人,經清點現場委員人數為

26

人。

(3)

表決結果:

11

人贊成、

9

人反對、

5

人無意見(主席不參與

表決)。

4.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認為,依表決結果應散會;付費者

代表之委員則認為,贊成散會人數未超過在場委員之半數(

13

人),散會動議未通過,應繼續開會(多數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之委員離席)。

5.

本案於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離席後,繼續討論,並獲致

決議。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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