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5
月
22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5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案:
訂定
105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如附錄五);另建請衛福部於年底前,
召開「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計算方式」檢討會議,並能利用實
證資料檢視計算方式之合理性,以期
106
年度總額之設算更符合
各界期待。
(二)
105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案:
訂定
105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如附錄六);對其討論過程與說明
如下:
1.
本案經依幕僚擬具之草案進行討論,代理主席建議初步結論為:
「除保留下列
3
點外,其餘先通過」。
(1)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列為協商減項,但僅減列民眾檢舉及健保署主動查核所發現
之違規案件,不減列總額受託單位或總額相關團體發揮同儕
制約精神而主動舉發之案件。
(2)
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則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範圍之上限值。
(3)
健保節流措施之實際效應,應自總額扣除。
2.
在場委員均十分努力就正反意見反覆討論上述
3
點通則,惟一
直未能突破,議案進行至下午
1
時
22
分時,戴委員桂英提出散
會動議,並經羅委員紀琼附議,散會動議成立。
3.
散會動議之處理:
(1)
經在場委員認可,採唱名表決方式處理。
(2)
出席委員計
33
人,經清點現場委員人數為
26
人。
(3)
表決結果:
11
人贊成、
9
人反對、
5
人無意見(主席不參與
表決)。
4.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認為,依表決結果應散會;付費者
代表之委員則認為,贊成散會人數未超過在場委員之半數(
13
人),散會動議未通過,應繼續開會(多數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之委員離席)。
5.
本案於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離席後,繼續討論,並獲致
決議。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