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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3

27

召開

104

3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訂定本會「

104

年度工作計畫」(如第二章第三節附件)。

(二)委員會議之議事作業,經以問卷調查委員意見,取得如下共識,嗣

後將依之辦理:

1.

會議起始時間,維持現行上午

9

30

分。

2.

委員座位安排,維持現行依委員代表屬性且固定位置方式。

3.

設定各議案進行時間:討論案

30

分鐘、報告案

20

分鐘;若遇

複雜議案,可酌予延長時間,但以不超過

50%

為原則。

4.

委員於每案之發言,以

3

次為原則。

5.

暫不辦理新任委員說明會,但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供參,並視委員

需要提供個別說明。

(三)訂定「

104

年度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方式」(如附錄

十二)。

(四)其他預算項下之「提升保險人管理效率」預算,健保署將依政府預

算編製程序,於當年度總額協商前即先編列案:

請健保署於

105

年度總額協商時,提供編列該項經費所援引法條、

詳細用途,及其與行政經費之區隔、

104

年度執行情形等資料供

參酌。

(五)委員對「

104

1

2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中「表

5-1

全民健保財務收支分析表(權責基礎)」之詢問,請健保署辦理下

列事項:

1.

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乙節,請於財務收支分析表中分

別呈現主計總處與健保署之核算方式,而非僅以備註方式說明兩

者核算後之差異數。

2.102

年度之預算已完成決算程序,惟前於

103

6

月份業務執行

報告所呈現當年度兩種核算方式之差異為

158.36

億元,本次於

備註欄所列卻為

192.57

億元,請分析並說明其原因。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訂定「全民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如第

三章第三節附件一)。

(二)健保署因高雄市衛生局向該署提出「

103

年登革熱疫情嚴峻,建請

由『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支應登革熱住

院病患醫療費用案」,而將該案轉提本會: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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