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3
月
27
召開
104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訂定本會「
104
年度工作計畫」(如第二章第三節附件)。
(二)委員會議之議事作業,經以問卷調查委員意見,取得如下共識,嗣
後將依之辦理:
1.
會議起始時間,維持現行上午
9
點
30
分。
2.
委員座位安排,維持現行依委員代表屬性且固定位置方式。
3.
設定各議案進行時間:討論案
30
分鐘、報告案
20
分鐘;若遇
複雜議案,可酌予延長時間,但以不超過
50%
為原則。
4.
委員於每案之發言,以
3
次為原則。
5.
暫不辦理新任委員說明會,但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供參,並視委員
需要提供個別說明。
(三)訂定「
104
年度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方式」(如附錄
十二)。
(四)其他預算項下之「提升保險人管理效率」預算,健保署將依政府預
算編製程序,於當年度總額協商前即先編列案:
請健保署於
105
年度總額協商時,提供編列該項經費所援引法條、
詳細用途,及其與行政經費之區隔、
104
年度執行情形等資料供
參酌。
(五)委員對「
104
年
1
、
2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中「表
5-1
全民健保財務收支分析表(權責基礎)」之詢問,請健保署辦理下
列事項:
1.
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36%
乙節,請於財務收支分析表中分
別呈現主計總處與健保署之核算方式,而非僅以備註方式說明兩
者核算後之差異數。
2.102
年度之預算已完成決算程序,惟前於
103
年
6
月份業務執行
報告所呈現當年度兩種核算方式之差異為
158.36
億元,本次於
備註欄所列卻為
192.57
億元,請分析並說明其原因。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訂定「全民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如第
三章第三節附件一)。
(二)健保署因高雄市衛生局向該署提出「
103
年登革熱疫情嚴峻,建請
由『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支應登革熱住
院病患醫療費用案」,而將該案轉提本會: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