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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8

 之計算方式較符合實務。針對本項,健保會已發揮溝通平台功

能,委員所提各項善意意見,請主計總處、衛福部、健保署參酌。

2.

衛福部社保司說明「行政院所核定

104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範圍案」。

3.

確認

104

年度醫院、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4.

健保署提供書面「

103

7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1. 103

年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評核結果之獎勵方式:

各部門總額於

103

年評核會議獲「特優」、「優」、「良」等

任一等級者,可於各該部門

104

年度總額中分別酌加「

0.5%

」、

0.3%

」、「

0.1%

」之成長率,以資鼓勵。

2.

現行主管機關公告之門診、急診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金額,悖離

健保法第

43

條之精神,並有鼓勵民眾往高層級特約機構就醫,

而造成健保醫療費用支出增加,應予立即檢討改正(保險醫事服

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1)

健保法第

43

條非新規定(為一代健保法第

33

條),於全民

健保施行即將滿二十年之際,仍無法全然落實,必有其主客

觀因素,建請衛福部審酌社會整體環境,檢討該法條之可行

性及可改善之處,以利依法行政。

(2)

請健保署檢討現行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之合理性,並於諮

詢各界意見後研擬可行方案,在年底前提會討論。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1.

健保署報告「健保法第

43

條推動自行負擔費用及轉診之執行」。

2.

委員對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新增醫療科技項目之替代效應

分析」,提供建議;另為進一步了解全民健保新增醫療科技項目

對醫療費用之影響,請該署提供以下資料,以利總額協商:

(1)

所報告

96

年新增

33

項胸腹腔鏡手術支付標準中,已呈現

3

項新醫療術式之替代效應分析,爰請提供另

30

項之分析資

料,以利了解全貌。

(2)

參照新醫療術式計算替代效應之方式,分析新增藥品對醫療

費用之影響,並呈現替代品項之消長情形。

3.

健保署報告「

103

年度醫院總額『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

目、新藥及新特材等)』協商因素項目之執行情形(含預算評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