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8
之計算方式較符合實務。針對本項,健保會已發揮溝通平台功
能,委員所提各項善意意見,請主計總處、衛福部、健保署參酌。
2.
衛福部社保司說明「行政院所核定
104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範圍案」。
3.
確認
104
年度醫院、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4.
健保署提供書面「
103
年
7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1. 103
年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評核結果之獎勵方式:
各部門總額於
103
年評核會議獲「特優」、「優」、「良」等
任一等級者,可於各該部門
104
年度總額中分別酌加「
0.5%
」、
「
0.3%
」、「
0.1%
」之成長率,以資鼓勵。
2.
現行主管機關公告之門診、急診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金額,悖離
健保法第
43
條之精神,並有鼓勵民眾往高層級特約機構就醫,
而造成健保醫療費用支出增加,應予立即檢討改正(保險醫事服
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1)
健保法第
43
條非新規定(為一代健保法第
33
條),於全民
健保施行即將滿二十年之際,仍無法全然落實,必有其主客
觀因素,建請衛福部審酌社會整體環境,檢討該法條之可行
性及可改善之處,以利依法行政。
(2)
請健保署檢討現行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之合理性,並於諮
詢各界意見後研擬可行方案,在年底前提會討論。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1.
健保署報告「健保法第
43
條推動自行負擔費用及轉診之執行」。
2.
委員對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新增醫療科技項目之替代效應
分析」,提供建議;另為進一步了解全民健保新增醫療科技項目
對醫療費用之影響,請該署提供以下資料,以利總額協商:
(1)
所報告
96
年新增
33
項胸腹腔鏡手術支付標準中,已呈現
3
項新醫療術式之替代效應分析,爰請提供另
30
項之分析資
料,以利了解全貌。
(2)
參照新醫療術式計算替代效應之方式,分析新增藥品對醫療
費用之影響,並呈現替代品項之消長情形。
3.
健保署報告「
103
年度醫院總額『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
目、新藥及新特材等)』協商因素項目之執行情形(含預算評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