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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7
(二)依健保法第
74
條規定,討論健保署所提增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
3
款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指
標項目案,提供意見如下,並請該署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1.
所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應具有幫助民眾評估、選擇優良醫療院所
的效果。
2.
建議增列「
14
日內再住院率」、「護理人員數」、「三班護病比」、
「診所是否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中
醫診所聘用藥師調劑情形」等指標。
(三)因應台灣快速老化的現象,建議參考日本發展在宅醫療經驗(定點、
到宅服務),提供往返醫院有困難者定點或到宅醫療服務。針對目
前定點至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之醫療服務,應檢討並放寬
診療時段之次數,以減少行動不便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舟車勞頓及家
屬照顧壓力案(保險付費者之被保險人代表提案):
建議健保署於半年內檢討現行對醫事服務機構服務時段之規範,若
確需放寬其條件,請併同考量費用需求與財源,以及是否納入總額
協商時討論。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之監測結果」。
(二)健保署報告「
103
年度各部門總額協定事項重要計畫之執行情形」。
30
∼
31
召開「
103
年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檢視
過去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並邀請專家學者評核,評核結果做為
104
年
度總額協商及其品質保證保留款成長率之參據。
8
14
衛福部函示:其所報「
104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
案)」,業奉行政院核定,整體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範圍為
1.722%
至
4.75%
(預估總費用為
5,814
億元至
5,984
億元),交付健保會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協議訂定當年度總額及分配方式,結果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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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開
103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1.
委員所關心「
102
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
36%
部分,
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健保署於數據上有差異」乙節,雙方除提供書
面資料外,並於會中分別說明。數據會有差異,係肇因於所援引
法條不同。會中有表示意見之付費者代表委員,全數認為健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