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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7

(二)依健保法第

74

條規定,討論健保署所提增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3

款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指

標項目案,提供意見如下,並請該署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1.

所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應具有幫助民眾評估、選擇優良醫療院所

的效果。

2.

建議增列「

14

日內再住院率」、「護理人員數」、「三班護病比」、

「診所是否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中

醫診所聘用藥師調劑情形」等指標。

(三)因應台灣快速老化的現象,建議參考日本發展在宅醫療經驗(定點、

到宅服務),提供往返醫院有困難者定點或到宅醫療服務。針對目

前定點至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之醫療服務,應檢討並放寬

診療時段之次數,以減少行動不便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舟車勞頓及家

屬照顧壓力案(保險付費者之被保險人代表提案):

建議健保署於半年內檢討現行對醫事服務機構服務時段之規範,若

確需放寬其條件,請併同考量費用需求與財源,以及是否納入總額

協商時討論。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之監測結果」。

(二)健保署報告「

103

年度各部門總額協定事項重要計畫之執行情形」。

30

31

召開「

103

年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檢視

過去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並邀請專家學者評核,評核結果做為

104

度總額協商及其品質保證保留款成長率之參據。

8

14

衛福部函示:其所報「

104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

案)」,業奉行政院核定,整體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範圍為

1.722%

4.75%

(預估總費用為

5,814

億元至

5,984

億元),交付健保會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協議訂定當年度總額及分配方式,結果報部核定。

22

一、召開

103

8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1.

委員所關心「

102

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

36%

部分,

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健保署於數據上有差異」乙節,雙方除提供書

面資料外,並於會中分別說明。數據會有差異,係肇因於所援引

法條不同。會中有表示意見之付費者代表委員,全數認為健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