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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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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令規定須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不該以全民健
保總額預算支應;至其他不可預期、非天災所致之大型事件所需費
用,可依其他預算項下「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款
項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辦理。
(五)健保署所提擴增
Verteporfin
、
Botulinum toxin type A
、
Pazopanib
及乾癬治療免疫抑制劑等
4
類藥品之給付範圍案:
1.
依健保法第
61
條第
4
項規定,年度總額訂定後,健保署應在核
(協)定之總額內,辦理新增診療項目、新藥、新特材等之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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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總額之「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項目
所編預算,已包含放寬藥品適應症所增費用,爰請該署依總額核
(協)定事項,及健保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相關規定妥處。
2.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為健保會應辦事項,
其須符合同法第
26
條或第
51
條之條件,嗣後非屬該類案件,
無需送健保會處理。
(六)現今藥品實際成本及藥品健保給付價格等相關資訊不透明化,導致
藥價差之情形日趨嚴重,明顯危害到全民健康保險之運作,應即改
正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1.
健保署所掌管個別醫療院所、個別藥廠或藥廠之個別藥品資料,
非屬監理事項,爰健保會不宜涉入或要求公開。
2.
請健保署在法規允許範圍,就委員關心事項,如藥價調整後發生
換藥情形,是否損及病患權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
率目標制」試辦方案之評估與檢討、藥價調整後之藥價差百分比
等,進行專案報告。
(七)針對台灣周圍國家競逐醫療專業人員的現況,尤其在自由經貿區開
放在即,健保馬上會遭遇到空前危機,健保署應針對如此危急狀
況,著手擬定因應對策,以尋求政府及社會支持(保險醫事服務提
供者代表提案):
委員關心自由經貿區開放後,是否衝擊我國醫療專業人力及全民健
保制度乙節,事涉主管機關(衛福部醫事司)及健保署,建請相關
單位就權責研擬因應策略,並適時蒞會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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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規定,辦理健保會第
2
屆委員之聘任作
業,分別洽請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相關團體及行政院
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以每席複數方式(至少
2
人)推薦代
表。並對須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推薦被保險人代表(
3
席)之團體,於衛
福部網站刊登公告徵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