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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12

2.

健保署提出醫院總額

103

年新增診療項目未於年度內支應之額

度准予於

104

年支應案:

鑑於

103

年度全民健保總額及其分配案,業經衛福部核定公告,

爰應遵循相關核定事項辦理。

103

年度醫院總額原擬新增之診療

項目,若未於當年底前導入,則應扣減該相關預算額度。

3.

討論健保署所提特殊材料「可調式腦積水引流系統-『英特佳』

內植用腦積水引流管組

OSV

Ⅱ」自付差額申請案,提供意見

如下:

(1)

本案未提醫療科技評估資料供參,而就所提供之資料,其相

較於現行健保已全額給付之品項,價格差距達

8

倍以上,但

效益似不明確。

(2)

考量開放自付差額特材攸關民眾權益,且特材品項推陳出新,

療效與成本效益不確定性高,建議日後提案時,應檢附嚴謹

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及輔助性客觀資料,以利討論。

4.

健保署所提檢討「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之合理

性」案:

(1)

委員經參酌健保署前召開會議所彙集之各界代表意見,及本

次委員會議之討論,對於是否調整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

尚未有可供決策參考之一致看法。

(2)

基於本案屬保險政策諮詢事項,健保會為溝通平台,爰綜整

保險付費者、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意見,供衛福部及

健保署參酌。

5.

有關汽車肇事,擬刪除保險人健保署對保險公司之代位權,或修

改強制汽車險傷害不賠,涉及肇事者相關責任轉由全民負擔,嚴

重影響健保財務及公平正義(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提案):

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若刪除「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給

付項目,將使健保署喪失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代位

求償權,而將相關費用轉嫁由全民負擔的健保費支付,嚴重影響

健保財務且違反公平正義,爰健保會

27

位委員共同連署反對,

並將透過公開聲明向權責機關表達渠等之立場。

二、是日上午,健保會委員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

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之立場。

31

本會

27

位委員聯名寄送反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法案之陳情書予

立法院全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