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12
2.
健保署提出醫院總額
103
年新增診療項目未於年度內支應之額
度准予於
104
年支應案:
鑑於
103
年度全民健保總額及其分配案,業經衛福部核定公告,
爰應遵循相關核定事項辦理。
103
年度醫院總額原擬新增之診療
項目,若未於當年底前導入,則應扣減該相關預算額度。
3.
討論健保署所提特殊材料「可調式腦積水引流系統-『英特佳』
內植用腦積水引流管組
OSV
Ⅱ」自付差額申請案,提供意見
如下:
(1)
本案未提醫療科技評估資料供參,而就所提供之資料,其相
較於現行健保已全額給付之品項,價格差距達
8
倍以上,但
效益似不明確。
(2)
考量開放自付差額特材攸關民眾權益,且特材品項推陳出新,
療效與成本效益不確定性高,建議日後提案時,應檢附嚴謹
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及輔助性客觀資料,以利討論。
4.
健保署所提檢討「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之合理
性」案:
(1)
委員經參酌健保署前召開會議所彙集之各界代表意見,及本
次委員會議之討論,對於是否調整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
尚未有可供決策參考之一致看法。
(2)
基於本案屬保險政策諮詢事項,健保會為溝通平台,爰綜整
保險付費者、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意見,供衛福部及
健保署參酌。
5.
有關汽車肇事,擬刪除保險人健保署對保險公司之代位權,或修
改強制汽車險傷害不賠,涉及肇事者相關責任轉由全民負擔,嚴
重影響健保財務及公平正義(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提案):
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若刪除「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給
付項目,將使健保署喪失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代位
求償權,而將相關費用轉嫁由全民負擔的健保費支付,嚴重影響
健保財務且違反公平正義,爰健保會
27
位委員共同連署反對,
並將透過公開聲明向權責機關表達渠等之立場。
二、是日上午,健保會委員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
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之立場。
31
本會
27
位委員聯名寄送反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法案之陳情書予
立法院全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