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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附件一之

1

健保署提報之「檢討改善報告內容」

一、健保署於各該品項開放半年後,應提報自付差額特材「開放初期之檢討改善報告」,至少包

含以下內容:

(一)開放前、後病患的利用量及點數成長分析(含選用自付差額品項及全額給付相同用途品項

之比較)。

(二)醫事服務機構的收費情形(含健保署彙整各院所之收費標準,並置於網站供民眾查詢)。

(三)民眾對自付差額特材的反映事項。

(四)對哪些項目啟動檢討改善機制(含訂定自付差額上限之規劃)。

(五)對健保財務之影響評估:預估值與實際發生值之比較。

附件一之

2

二、健保署每年

12

月應提報自付差額特材「整體檢討改善報告」,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自付差額特材品項利用情形:含現行特材品項數及開放自付差額品項數、病患的利用量及

點數成長情形比較。

(二)相關管理規範之執行情形:醫事服務機構的收費情形、事前充分告知(療效及價格),及

資訊公開等病人權益保障措施。

(三)醫事服務機構的收費情形,及訂定自付差額上限之規劃與執行情形。

(四)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改列全額給付之情形:經健保署持續監測療效、安全性及成本效益,若

有結合療效提升及價格下降之新事證,或已成為常規使用者,應檢討是否改列全額給付之

時程,及其財源預估。

(五)對健保財務之影響評估:預估值與實際發生值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