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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6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健保署依
103
年醫院總額協定事項及立法院臨時提案,報告
103
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草案)」(計有甲、
乙兩案,差異在於品質指標報告及三班護病比兩項指標之經費):
1.
健保署所提報兩方案,較諸外界期待尚有改善空間,惟考量均已
將新增護理人員數、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及三班護病比等納為鼓
勵項目,為利方案即時執行,授權該署於擇定方案後,陳報衛福
部核定及辦理公告事宜。
2.
方案中有關以支付標準獎勵通過醫院評鑑人力標準者,將不符本
專款「經費不得用於調整支付標準」之協定事項,請進行相關
修正。
(二)為避免外界對直轄市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之還款計畫及相關撥
款情形產生誤解,請健保署參酌委員意見調整「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執行報告」內容。
(三)健保署提供書面「
103
年
5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訂定
104
年度總額協商程序(如附錄十五)。
(二)健保署所提罕見疾病特殊材料「『沛佳』法斯樂-杜瓦伸縮式髓內
釘系統」納入醫院總額罕見疾病專款項目: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認為,
103
年度醫院總額之罕見疾病專款,目
的很清楚是用於罕病藥品費用,尚不包含特殊材料費用,且其已經
主管機關對外公告,即產生法規命令效果,健保署本應據以執行而
不該提案。但罕見疾病病人,社會應予照顧,而
103
年度醫院總
額一般服務之「新醫療科技」項目約有
20
億元之預算,是用於支
應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本案所訴求之特材(每年經費
約
336
萬點),適用該新醫療科技項目之用途,所以主張使用該
款項。另外,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也認同罕見疾病病人,
社會應予照顧,但反對本案特材支用「新醫療科技」項目之預算,
而主張使用「罕見疾病藥費專款」。由於雙方僵持不下,健保署經
考量後撤回本案。
附帶事項:
請健保署於
9
月份總額協商前,提報
103
年度醫院總額「新醫療
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協商因素項目之執
行情形(含預算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