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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6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健保署依

103

年醫院總額協定事項及立法院臨時提案,報告

103

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草案)」(計有甲、

乙兩案,差異在於品質指標報告及三班護病比兩項指標之經費):

1.

健保署所提報兩方案,較諸外界期待尚有改善空間,惟考量均已

將新增護理人員數、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及三班護病比等納為鼓

勵項目,為利方案即時執行,授權該署於擇定方案後,陳報衛福

部核定及辦理公告事宜。

2.

方案中有關以支付標準獎勵通過醫院評鑑人力標準者,將不符本

專款「經費不得用於調整支付標準」之協定事項,請進行相關

修正。

(二)為避免外界對直轄市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之還款計畫及相關撥

款情形產生誤解,請健保署參酌委員意見調整「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執行報告」內容。

(三)健保署提供書面「

103

5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訂定

104

年度總額協商程序(如附錄十五)。

(二)健保署所提罕見疾病特殊材料「『沛佳』法斯樂-杜瓦伸縮式髓內

釘系統」納入醫院總額罕見疾病專款項目: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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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醫院總額之罕見疾病專款,目

的很清楚是用於罕病藥品費用,尚不包含特殊材料費用,且其已經

主管機關對外公告,即產生法規命令效果,健保署本應據以執行而

不該提案。但罕見疾病病人,社會應予照顧,而

103

年度醫院總

額一般服務之「新醫療科技」項目約有

20

億元之預算,是用於支

應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本案所訴求之特材(每年經費

336

萬點),適用該新醫療科技項目之用途,所以主張使用該

款項。另外,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也認同罕見疾病病人,

社會應予照顧,但反對本案特材支用「新醫療科技」項目之預算,

而主張使用「罕見疾病藥費專款」。由於雙方僵持不下,健保署經

考量後撤回本案。

   附帶事項:

請健保署於

9

月份總額協商前,提報

103

年度醫院總額「新醫療

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協商因素項目之執

行情形(含預算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