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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健保債權,要求積極追繳欠費

100

1

26

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

27

條及第

28

條,自

101

7

1

日施行,自

此,原地方政府應負擔健保費補助款,統

一改由中央政府負擔,其於修正條文施行

前,未依修正前第

29

條規定,將所應負擔

的保險費撥付保險人(健保署)者,須即

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還款期限不得逾

8

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第

30

條規定向

其徵收利息。

健保會委員本於監理職責,於歷屆委

員會議中多次針對欠費提出意見,關切直

轄市欠費還款進度、有無加計利息、有無

移送強制執行或查封土地以保全債權,及

還款期間是否超過健保法規定的

8

年期限

等議題;其中最受關切為北高二市還款進

度,臺北市政府提出

4

年還款計畫(

104

107

年),高雄市政府於

106

10

6

日提

出修正還款計畫,將欠費本金及利息配置

106

110

年分年償還,並請健保署依法

辦理及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在直轄市健

保欠費完全償還前,請健保署於每月的業

務執行報告提供書面說明。

至近年直轄市欠費還款情形,新北市

政府已於

104

1

月全數清償健保欠費,

台北市政府之健保欠費亦於

107

9

月償

還完畢。截至

107

11

月底,僅高雄市

政府尚有

101

年度以前健保費補助款欠費

86.81

億元。

(二)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執行情形

衛福部為根除

C

型肝炎,於

106

1

月底成立「國家

C

型肝炎旗艦計畫辦公

室」,整合疾病管制署、國民健康署及健

保署等相關資源,推動國家型

C

型肝炎防

治計畫,並自

106

年起將

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納入健保給付。

為使更多

C

型肝炎病人能夠盡早接受

全口服抗病毒新藥的治療,並達到衛福部

2025

年全面根除

C

型肝炎的目標,健保會

107

年度健保總額增編預算,以專款專

用方式編列

50.36

億元(較

106

年的

30.01

億元,增加

20.35

億元)。由於資源有限,

無法一次照顧到所有

C

型肝炎病患,因此

健保署先就

107

年可執行之預算範圍,視

病況的嚴重性及急迫性,設定治療之優先

順序,將有限資源做最適分配並達成最佳

效益。截至

12

月底止,接受

C

型肝炎全口

服新藥治療總人數為

29,000

人,完成療程

後第

12

週「檢測不到病毒量」的比率達

97%

,顯示

C

型肝炎新藥治療成效卓著。

為擴大照護對象,健保會於

107

9

協商

108

年度總額時,將

C

型肝炎治療費

用增編至

51.66

億元,經衛福部加碼

13.7

億元,

108

年共計

65.36

億元,並自

108

1

月起,給付條件不再設限,換言之,病人

只要確認感染慢性

C

型肝炎,不論有無肝

纖維化,均可成為給藥對象。但也因為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治療必須進行多次肝

炎病毒量檢測,若以

108

年預估治療個案

4

萬名計算,相關檢查(驗)須額外增加

2.64

3.62

億元。

醫界代表委員擔憂擴大

C

型肝炎全口

服新藥治療對象所衍生的檢驗(查)費

用,會排擠醫院及西醫基層其他服務的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98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