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健保債權,要求積極追繳欠費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
27
條及第
28
條,自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自
此,原地方政府應負擔健保費補助款,統
一改由中央政府負擔,其於修正條文施行
前,未依修正前第
29
條規定,將所應負擔
的保險費撥付保險人(健保署)者,須即
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還款期限不得逾
8
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第
30
條規定向
其徵收利息。
健保會委員本於監理職責,於歷屆委
員會議中多次針對欠費提出意見,關切直
轄市欠費還款進度、有無加計利息、有無
移送強制執行或查封土地以保全債權,及
還款期間是否超過健保法規定的
8
年期限
等議題;其中最受關切為北高二市還款進
度,臺北市政府提出
4
年還款計畫(
104
至
107
年),高雄市政府於
106
年
10
月
6
日提
出修正還款計畫,將欠費本金及利息配置
在
106
至
110
年分年償還,並請健保署依法
辦理及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在直轄市健
保欠費完全償還前,請健保署於每月的業
務執行報告提供書面說明。
至近年直轄市欠費還款情形,新北市
政府已於
104
年
1
月全數清償健保欠費,
台北市政府之健保欠費亦於
107
年
9
月償
還完畢。截至
107
年
11
月底,僅高雄市
政府尚有
101
年度以前健保費補助款欠費
86.81
億元。
(二)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執行情形
衛福部為根除
C
型肝炎,於
106
年
1
月底成立「國家
C
型肝炎旗艦計畫辦公
室」,整合疾病管制署、國民健康署及健
保署等相關資源,推動國家型
C
型肝炎防
治計畫,並自
106
年起將
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納入健保給付。
為使更多
C
型肝炎病人能夠盡早接受
全口服抗病毒新藥的治療,並達到衛福部
2025
年全面根除
C
型肝炎的目標,健保會
於
107
年度健保總額增編預算,以專款專
用方式編列
50.36
億元(較
106
年的
30.01
億元,增加
20.35
億元)。由於資源有限,
無法一次照顧到所有
C
型肝炎病患,因此
健保署先就
107
年可執行之預算範圍,視
病況的嚴重性及急迫性,設定治療之優先
順序,將有限資源做最適分配並達成最佳
效益。截至
12
月底止,接受
C
型肝炎全口
服新藥治療總人數為
29,000
人,完成療程
後第
12
週「檢測不到病毒量」的比率達
97%
,顯示
C
型肝炎新藥治療成效卓著。
為擴大照護對象,健保會於
107
年
9
月
協商
108
年度總額時,將
C
型肝炎治療費
用增編至
51.66
億元,經衛福部加碼
13.7
億元,
108
年共計
65.36
億元,並自
108
年
1
月起,給付條件不再設限,換言之,病人
只要確認感染慢性
C
型肝炎,不論有無肝
纖維化,均可成為給藥對象。但也因為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治療必須進行多次肝
炎病毒量檢測,若以
108
年預估治療個案
4
萬名計算,相關檢查(驗)須額外增加
2.64
~
3.62
億元。
醫界代表委員擔憂擴大
C
型肝炎全口
服新藥治療對象所衍生的檢驗(查)費
用,會排擠醫院及西醫基層其他服務的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98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