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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追

蹤」之辦理情形,幕僚僅就解除

追蹤的案件進行說明,不需說明

繼續追蹤的案件,以節省會議時

間,除非委員認為有需要另行補

充說明的案件。

C.

關於議程安排授權主委及幕僚,

排定原則係依目前作法,將「討

論事項」提至「報告事項」之

前,僅健保署按季(

1

4

7

10

月)進行業務執行口頭報告時,

將其提至「討論事項」之前。若

委員認為某些議案具急迫及重要

性,可於會議前

10

日向幕僚反

映,作為排入議程之參考。在委

員會議之議程確認時,則以遵照

議程安排進行為原則。

D.

委員發言時間以

3

分鐘為限,請幕

僚按鈴提醒,逾時則每分鐘響鈴

1

次。單一議案每位委員發言以

3

為限,超過

3

次者,原則上主席將

不再請其發言,敦請其改以書面

方式提供意見,除非沒有其他委

員發言且獲得在場委員同意,方

可進行第

3

次以上的發言。委員發

言離題、與議案本質不符或涉及

人身攻擊,主席可適時提醒、制

止。委員意見若相同,請儘量避

免重複發言,可表明意見與某某

委員相同,或僅就不同見解、需

補充的部分論述,以節省時效。

(2)

建請健保署日後對外發布與健保會法

定任務有關之新聞前,最好能於健保

會報告或討論後,再對外發布;若與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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