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追
蹤」之辦理情形,幕僚僅就解除
追蹤的案件進行說明,不需說明
繼續追蹤的案件,以節省會議時
間,除非委員認為有需要另行補
充說明的案件。
C.
關於議程安排授權主委及幕僚,
排定原則係依目前作法,將「討
論事項」提至「報告事項」之
前,僅健保署按季(
1
、
4
、
7
、
10
月)進行業務執行口頭報告時,
將其提至「討論事項」之前。若
委員認為某些議案具急迫及重要
性,可於會議前
10
日向幕僚反
映,作為排入議程之參考。在委
員會議之議程確認時,則以遵照
議程安排進行為原則。
D.
委員發言時間以
3
分鐘為限,請幕
僚按鈴提醒,逾時則每分鐘響鈴
1
次。單一議案每位委員發言以
3
次
為限,超過
3
次者,原則上主席將
不再請其發言,敦請其改以書面
方式提供意見,除非沒有其他委
員發言且獲得在場委員同意,方
可進行第
3
次以上的發言。委員發
言離題、與議案本質不符或涉及
人身攻擊,主席可適時提醒、制
止。委員意見若相同,請儘量避
免重複發言,可表明意見與某某
委員相同,或僅就不同見解、需
補充的部分論述,以節省時效。
(2)
建請健保署日後對外發布與健保會法
定任務有關之新聞前,最好能於健保
會報告或討論後,再對外發布;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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