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之規定,每年於總額協商前,規
劃協商共識會議之時間、與會人員、進
行方式等相關原則。
有關
108
年度總額協商之安排,經委員
會議決議,於
107
年
9
月
27
日召開
1
整天
的協商共識會議,按部門別依序協商,
若有未盡事宜則於第
2
天(
9
月
28
日)
上午
11
時至下午
2
時處理,結論再提第
2
天下午的委員會議確認。至於各總額
部門的協商順序,採抽籤決定。
7
月份
委員會議(
107.7.27
)抽籤結果,依序
為牙醫、西醫基層、中醫、醫院部門及
其他預算(
108
年度協商會議議程表詳
附件二)。
2.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之
修正重點:
(1)
總額協商架構,配合衛福部修正「醫
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採計
方式及參數:
A.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改以
「最近一年可取得之實際投保人
口數成長率」計算。
B.
「人口結構改變率」之計算方
式:改以「
1
歲為一組」,以更準
確反映醫療費用狀況(
108
年度總
額協商架構詳附錄三)。
(2)
總額協商通則,明訂總額協商資料
需求:
於一般服務及專款項目之通則明定:
「應於協商時提出執行目標及預期效
益(含評估指標)、醫療服務內容、
費用估算基礎及實證資料」,以利總
額協商,有更明確的設算依據及實證
數據為基礎(
108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
詳附錄四)。
(3)
總額協商程序,主要修正協商共識會
議進行方式,於部門協商時段作細
部安排,明定與會人員於三個協商階
段之參與方式,使角色定位更臻明確
(研議過程詳第四章第二節專題研
討),修正重點如下:(
108
年度總
額協商程序詳附錄五)
A.
「提問與意見交換」階段:所有
委員均參與提問與意見交換。若
部分項目涉及其他總額部門者,
相關之醫界委員得表達其看法。
B.
「視需要召開內部會議」階段:
由「付費方」或「醫界方」自行
召集內部會議。考量「專家學者
及公正人士委員」之中立角色,
為避免產生角色衝突,且考量協
商雙方宜於會前即充分諮詢專家
學者意見,爰刪除過去得邀請其
參與內部會議之規定。
C.
「部門之預算協商」階段:分兩
部分進行。
◆先由「付費方」與「醫界方」雙方
進行四部門總額預算協商(其他預
算則由付費方與健保署協商)。讓
協商雙方有單獨談判的時段,以利
掌握彼此的談判步調。
◆若協商初步無法達成共識時,則
由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政府機
關代表委員,在不涉及特定金額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38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