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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之規定,每年於總額協商前,規

劃協商共識會議之時間、與會人員、進

行方式等相關原則。

有關

108

年度總額協商之安排,經委員

會議決議,於

107

9

27

日召開

1

整天

的協商共識會議,按部門別依序協商,

若有未盡事宜則於第

2

天(

9

28

日)

上午

11

時至下午

2

時處理,結論再提第

2

天下午的委員會議確認。至於各總額

部門的協商順序,採抽籤決定。

7

月份

委員會議(

107.7.27

)抽籤結果,依序

為牙醫、西醫基層、中醫、醫院部門及

其他預算(

108

年度協商會議議程表詳

附件二)。

2.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之

修正重點:

(1)

總額協商架構,配合衛福部修正「醫

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採計

方式及參數:

A.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改以

「最近一年可取得之實際投保人

口數成長率」計算。

B.

「人口結構改變率」之計算方

式:改以「

1

歲為一組」,以更準

確反映醫療費用狀況(

108

年度總

額協商架構詳附錄三)。

(2)

總額協商通則,明訂總額協商資料

需求:

於一般服務及專款項目之通則明定:

「應於協商時提出執行目標及預期效

益(含評估指標)、醫療服務內容、

費用估算基礎及實證資料」,以利總

額協商,有更明確的設算依據及實證

數據為基礎(

108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

詳附錄四)。

(3)

總額協商程序,主要修正協商共識會

議進行方式,於部門協商時段作細

部安排,明定與會人員於三個協商階

段之參與方式,使角色定位更臻明確

(研議過程詳第四章第二節專題研

討),修正重點如下:(

108

年度總

額協商程序詳附錄五)

A.

「提問與意見交換」階段:所有

委員均參與提問與意見交換。若

部分項目涉及其他總額部門者,

相關之醫界委員得表達其看法。

B.

「視需要召開內部會議」階段:

由「付費方」或「醫界方」自行

召集內部會議。考量「專家學者

及公正人士委員」之中立角色,

為避免產生角色衝突,且考量協

商雙方宜於會前即充分諮詢專家

學者意見,爰刪除過去得邀請其

參與內部會議之規定。

C.

「部門之預算協商」階段:分兩

部分進行。

◆先由「付費方」與「醫界方」雙方

進行四部門總額預算協商(其他預

算則由付費方與健保署協商)。讓

協商雙方有單獨談判的時段,以利

掌握彼此的談判步調。

◆若協商初步無法達成共識時,則

由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政府機

關代表委員,在不涉及特定金額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38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