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醫事服務提供者委員建議,相較其他國家
的每人經常性醫療保健支出與
GDP
數據,
國內醫療支出相對不足。應思考在目前經
濟環境不佳情況下,如何縮小落差。另,
108
年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等政策因素,
將影響醫師人力結構,建議應將其對醫療
費用的影響,納入總額範圍考量。
(三)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委員建議,「醫療服
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中僅牙醫部門是負
值,且西醫基層及牙醫部門之藥費申報權
重仍以
101
年為基期,建議未來應再行檢
視、檢討導致負值的原因,並採用更貼近
現況的資料。
衛福部經參酌委員意見,於
5
月
14
日將擬訂
之「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
圍(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俟行政院核
定後,正式交付健保會協商
108
年度總額。
二、總額協定前之準備工作
(一)訂定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
目前總額協商機制,已累積多年執行
經驗,並逐年微調所形成,為提高
9
月協
商會議進行之效率,援例在
107
年
4
~
6
月
份委員會議,事先議定公開、透明之協商
規則如圖
3-3
,包含: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
構、協商通則及協商程序,供
9
月總額協
商時依循。
1.
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協商程序之內涵:
「總額架構」之切分,援例區分為牙醫
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等四
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門診透析服務費
用,則合併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之透析
服務費用,統為運用。四部門總額之設
定,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低推估值」
(即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加上
圖
3-3
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
總額協
總額設定公式、醫療服
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依
據衛福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計算公式)、協商
因素、專款項目及門診
透析之計算方式等。
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
期、醫療服務成本及人
口因素、協商因素、專
款項目、其他預算等一
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
協商年度工作計畫、協
商共識會議之安排(包
括時間安排、與會人
員、進行方式、相關原
則、未能達成共識方案
之處理方式等)。
架構
通則
程序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36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