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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事服務提供者委員建議,相較其他國家

的每人經常性醫療保健支出與

GDP

數據,

國內醫療支出相對不足。應思考在目前經

濟環境不佳情況下,如何縮小落差。另,

108

年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等政策因素,

將影響醫師人力結構,建議應將其對醫療

費用的影響,納入總額範圍考量。

(三)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委員建議,「醫療服

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中僅牙醫部門是負

值,且西醫基層及牙醫部門之藥費申報權

重仍以

101

年為基期,建議未來應再行檢

視、檢討導致負值的原因,並採用更貼近

現況的資料。

衛福部經參酌委員意見,於

5

14

日將擬訂

之「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

圍(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俟行政院核

定後,正式交付健保會協商

108

年度總額。

二、總額協定前之準備工作

(一)訂定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

目前總額協商機制,已累積多年執行

經驗,並逐年微調所形成,為提高

9

月協

商會議進行之效率,援例在

107

4

6

份委員會議,事先議定公開、透明之協商

規則如圖

3-3

,包含: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

構、協商通則及協商程序,供

9

月總額協

商時依循。

1.

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協商程序之內涵:

「總額架構」之切分,援例區分為牙醫

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等四

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門診透析服務費

用,則合併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之透析

服務費用,統為運用。四部門總額之設

定,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低推估值」

(即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加上

3-3

 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

總額協

總額設定公式、醫療服

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依

據衛福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計算公式)、協商

因素、專款項目及門診

透析之計算方式等。

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

期、醫療服務成本及人

口因素、協商因素、專

款項目、其他預算等一

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

協商年度工作計畫、協

商共識會議之安排(包

括時間安排、與會人

員、進行方式、相關原

則、未能達成共識方案

之處理方式等)。

架構

通則

程序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36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