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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因此,總額協商也須連帶考量財務平衡原

則,並於法定時限完成,總額協商工作之重要性

可見一斑。

總額協商作業於每年

3

12

月間,經由衛福

部、健保會、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各司

其職,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年度總額擬訂流程

如圖

3-1

。以健保會而言,上半年主要對衛福部

擬報行政院之年度總額範圍提供諮詢意見,並

進行總額協商準備作業,包括:議定協商架構、

通則、程序及編製協商所需參考資料等前置作

業;下半年則是於

7

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各部

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下稱評核會

議),以檢視四部門總額(牙醫門診、中醫門

診、西醫基層及醫院)與其他預算前一年之執行

結果,作為協商下一年度總額之重要參據。

7

8

月於衛福部交議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及總額協

商政策方向後,健保會即緊密召開座談會進行協

商前溝通,於

9

月展開正式協商,召開協商共識

會議議定四部門總額成長率與其他預算額度,並

10

12

月協定四部門總額分配至健保六分區之

地區預算;衛福部核(決)定結果後,健保署與

各總額部門即據以研訂、執行各項計畫/方案,

落實執行總額協定事項。

第一節 協定及分配年度醫療費用總

額,宏觀調控醫療資源

業務現況

全民健保開辦之初,採論量計酬方式支付醫

療費用,造成醫療服務使用量快速成長,為宏觀

調控醫療費用,並緩解健保財務壓力,分別自

87

7

月、

89

7

月、

90

7

月及

91

7

月依法陸續

推動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

支付制度,至

91

7

月全面實施各部門總額支付

制度。所謂總額支付制度是在年度開始前,由保

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預先協定次年度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下稱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期透過規劃年度預算,導引資源合理配置及提升

醫療服務效率與專業自主性,並控制總體醫療費

用在合理範圍內成長。

為使健保財務永續發展,於

102

年實施二代

健保法,其對總額支付制度之規範大致與一代

健保相同,惟基於二代健保強化「財務收支連

動」、「建構社會參與平台」之精神,在健保法

60

條新增主管機關(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後,須先諮詢健保會意

見,再報行政院核定。另於第

61

條規定,健保

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上述行政院核定之

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包含

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及分配至各健保分區的地區

預算),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

時,則由衛福部決定。此外,依第

24

條規定,財

務以收支連動方式運作,費率以協定總額設算,

若有高於法定上限(

6%

)情況,則該總額需重新

第三章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32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