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因此,總額協商也須連帶考量財務平衡原
則,並於法定時限完成,總額協商工作之重要性
可見一斑。
總額協商作業於每年
3
~
12
月間,經由衛福
部、健保會、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各司
其職,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年度總額擬訂流程
如圖
3-1
。以健保會而言,上半年主要對衛福部
擬報行政院之年度總額範圍提供諮詢意見,並
進行總額協商準備作業,包括:議定協商架構、
通則、程序及編製協商所需參考資料等前置作
業;下半年則是於
7
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各部
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下稱評核會
議),以檢視四部門總額(牙醫門診、中醫門
診、西醫基層及醫院)與其他預算前一年之執行
結果,作為協商下一年度總額之重要參據。
7
~
8
月於衛福部交議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及總額協
商政策方向後,健保會即緊密召開座談會進行協
商前溝通,於
9
月展開正式協商,召開協商共識
會議議定四部門總額成長率與其他預算額度,並
於
10
~
12
月協定四部門總額分配至健保六分區之
地區預算;衛福部核(決)定結果後,健保署與
各總額部門即據以研訂、執行各項計畫/方案,
落實執行總額協定事項。
第一節 協定及分配年度醫療費用總
額,宏觀調控醫療資源
業務現況
全民健保開辦之初,採論量計酬方式支付醫
療費用,造成醫療服務使用量快速成長,為宏觀
調控醫療費用,並緩解健保財務壓力,分別自
87
年
7
月、
89
年
7
月、
90
年
7
月及
91
年
7
月依法陸續
推動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
支付制度,至
91
年
7
月全面實施各部門總額支付
制度。所謂總額支付制度是在年度開始前,由保
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預先協定次年度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下稱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期透過規劃年度預算,導引資源合理配置及提升
醫療服務效率與專業自主性,並控制總體醫療費
用在合理範圍內成長。
為使健保財務永續發展,於
102
年實施二代
健保法,其對總額支付制度之規範大致與一代
健保相同,惟基於二代健保強化「財務收支連
動」、「建構社會參與平台」之精神,在健保法
第
60
條新增主管機關(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
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後,須先諮詢健保會意
見,再報行政院核定。另於第
61
條規定,健保
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上述行政院核定之
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包含
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及分配至各健保分區的地區
預算),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
時,則由衛福部決定。此外,依第
24
條規定,財
務以收支連動方式運作,費率以協定總額設算,
若有高於法定上限(
6%
)情況,則該總額需重新
第三章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32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