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議定之「協商因素項目」及「專款
項目」而得。「其他預算」編列各項專
款,由健保署執行與管控,辦理非屬四
部門總額範圍的服務及配合政策推動之
計畫(
108
年總額協商架構如圖
3-4
)。
「總額協商通則」旨在建立各部門總額
在費用基期、非協商因素、協商因素、
專款項目等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而
「總額協商程序」則是依據全民健康保
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9
條有關「對等
圖
3-4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
年度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
採行政院核定總額範
圍之低推估值,以反
映 醫 療 費 用 自 然 成
長;不須協商。
包含:人口結構改變
率、醫療服務成本指
數改變率、投保人口
預估成長率。
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
依協商因素,就實務
面或配合政策推動需
要,提出協商項目與
預算草案;經由協商
議定。
協商因素包含:給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改
變、提升醫療品質及
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其他醫療利用及密集
度改變、醫療服務效
率提升、其他預期之
法令或政策改變等。
針對具有特殊性、鼓勵
性、目標性之特定計畫
或項目,採零基預算,
直接協定額度。
專款專用,不能流用
至其他項目。
四部門總額:
‧醫院總額(含透析)
‧西醫基層總額(含透析)
‧中醫門診總額
‧牙醫門診總額
其他預算
醫療服務成本
及人口因素
(非協商因素)
協商因素項目
專款項目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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