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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議定之「協商因素項目」及「專款

項目」而得。「其他預算」編列各項專

款,由健保署執行與管控,辦理非屬四

部門總額範圍的服務及配合政策推動之

計畫(

108

年總額協商架構如圖

3-4

)。

「總額協商通則」旨在建立各部門總額

在費用基期、非協商因素、協商因素、

專款項目等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而

「總額協商程序」則是依據全民健康保

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9

條有關「對等

3-4

108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

年度醫療給付

費用總額

採行政院核定總額範

圍之低推估值,以反

映 醫 療 費 用 自 然 成

長;不須協商。

包含:人口結構改變

率、醫療服務成本指

數改變率、投保人口

預估成長率。

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

依協商因素,就實務

面或配合政策推動需

要,提出協商項目與

預算草案;經由協商

議定。

協商因素包含:給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改

變、提升醫療品質及

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其他醫療利用及密集

度改變、醫療服務效

率提升、其他預期之

法令或政策改變等。

針對具有特殊性、鼓勵

性、目標性之特定計畫

或項目,採零基預算,

直接協定額度。

專款專用,不能流用

至其他項目。

四部門總額:

‧醫院總額(含透析)

‧西醫基層總額(含透析)

‧中醫門診總額

‧牙醫門診總額

其他預算

醫療服務成本

及人口因素

(非協商因素)

協商因素項目

專款項目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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