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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為提供民眾更豐富的就醫資

訊,經該署召開

2

次會議討論(

106.11.1

107.1.30

)及前後函詢

40

個相關團體(含

總額受託團體、各醫學會/藥學會、各

民間團體如消基會、醫改會、病友聯盟

等),收集各界意見並審慎研議後,提

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

法修訂案」,除增修整體性醫療品質資

訊,並增修附表二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

訊項目,於健保會

107

年第

4

次委員會議

107.5.25

)討論(本次異動

24

項,含新

8

項、刪除

8

項,修訂

8

項),其中整體

性醫療品質資訊之修訂重點如下:

1.

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部門:

(1)

增列糖化白蛋白(

glycated albu-

min

)執行率納入監測。

(2)

刪除「門診上呼吸道感染病人就診後

未滿

7

日因同疾病再次就診率」。

2.

牙醫門診總額部門:新增「

50

歲以上

(含)之就醫人數」及「牙周病統合照

護計畫後之追蹤治療率」。

3.

中醫門診總額部門:刪除「使用中醫門

診之癌症病人同時利用西醫門診人數之

比率」。

4.

門診透析服務:新增「鈣磷乘積」。

案經提會討論,委員認為本案係經健

保署邀集相關團體討論所獲共識,且未

有爭議或需進一步修正處,爰同意本次

所報修正案照案通過。健保署陳報衛福

部於

107

9

25

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二、提供政策與法規之諮詢意見

(一)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申報規定之

檢討

依原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之計

算,以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

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

4.5%

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年元月起,按原

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健保會職業工會代表委員認為,原

職業工會會員係以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為

主,其投保金額下限之計算,倘以有雇主

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平均投保金額

累積調升幅度為計算方式,造成職業工會

勞工沈重負擔,顯不盡合理,立法院社會

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林靜儀委員等也關

切此案,衛福部乃邀集專家學者及工會團

體研商後,提出「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

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交議

健保會,健保會於

107

年第

1

次委員會議

107.1.26

)討論後,建議採「隨職業工

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

長率調整」之方案。

衛福部爰參考健保會委員會議決議,

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

107

9

19

日發布,調整職業工會會員

申報投保金額下限之規定,將原「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投保金額分

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並於上開投保金額分

級表生效後,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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