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為提供民眾更豐富的就醫資
訊,經該署召開
2
次會議討論(
106.11.1
、
107.1.30
)及前後函詢
40
個相關團體(含
總額受託團體、各醫學會/藥學會、各
民間團體如消基會、醫改會、病友聯盟
等),收集各界意見並審慎研議後,提
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
法修訂案」,除增修整體性醫療品質資
訊,並增修附表二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
訊項目,於健保會
107
年第
4
次委員會議
(
107.5.25
)討論(本次異動
24
項,含新
增
8
項、刪除
8
項,修訂
8
項),其中整體
性醫療品質資訊之修訂重點如下:
1.
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部門:
(1)
增列糖化白蛋白(
glycated albu-
min
)執行率納入監測。
(2)
刪除「門診上呼吸道感染病人就診後
未滿
7
日因同疾病再次就診率」。
2.
牙醫門診總額部門:新增「
50
歲以上
(含)之就醫人數」及「牙周病統合照
護計畫後之追蹤治療率」。
3.
中醫門診總額部門:刪除「使用中醫門
診之癌症病人同時利用西醫門診人數之
比率」。
4.
門診透析服務:新增「鈣磷乘積」。
案經提會討論,委員認為本案係經健
保署邀集相關團體討論所獲共識,且未
有爭議或需進一步修正處,爰同意本次
所報修正案照案通過。健保署陳報衛福
部於
107
年
9
月
25
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二、提供政策與法規之諮詢意見
(一)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申報規定之
檢討
依原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之計
算,以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
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
4.5%
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年元月起,按原
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健保會職業工會代表委員認為,原
職業工會會員係以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為
主,其投保金額下限之計算,倘以有雇主
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平均投保金額
累積調升幅度為計算方式,造成職業工會
勞工沈重負擔,顯不盡合理,立法院社會
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林靜儀委員等也關
切此案,衛福部乃邀集專家學者及工會團
體研商後,提出「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
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交議
健保會,健保會於
107
年第
1
次委員會議
(
107.1.26
)討論後,建議採「隨職業工
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
長率調整」之方案。
衛福部爰參考健保會委員會議決議,
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
於
107
年
9
月
19
日發布,調整職業工會會員
申報投保金額下限之規定,將原「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投保金額分
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並於上開投保金額分
級表生效後,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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