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議討論需要,邀請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
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等相關單位列席說明外,再
由本會每年至少邀請上開相關單位舉辦
1
次業務
座談會,與委員交換意見。至於座談議題,請本
會幕僚徵詢委員意見後擬訂」。
健保會幕僚依據上開決議,會後書面徵詢委
員意見,以「我國醫療資源分布現況及未來規
劃」、「慢性病、罕見疾病、及癌症防治之推
動現況、成效及未來策略」、「醫院感染管控之
現況(含流程、查核措施等)、成效及未來策
略」、「藥物安全管理之現況、成效及未來策
略」作為首次業務座談會之主題,於
107
年
5
月
4
日召開「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座談會」,由健
保會主辦,本部醫事司、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
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辦,當日共計
24
位委員
出席,並於會中提出與健保相關資源耗用包括強
化慢性疾病前端預防宣導和防治、投入資源多少
對健保費用的影響為何、產生多少效益、醫療資
源如高價儀器應予整合並以區域醫療網之概念進
行整體規劃、用藥品質與安全之確保、擴大感染
管控查核對象及範圍等意見,多位委員十分肯定
業務座談會的召開,未來健保會將會同健保署持
續辦理,並繼續強化健保跨司署之業務整合與溝
通協調,期使健保資源利用更具效率,發揮更大
效益。
四、對健保財務、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一)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
建議
自
102
年實施二代健保以來,有關政
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計算
方式,在實務上衍生出「衛福部與主計總
處對『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之見
解差異」、「
10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修正健
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並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105
年
12
月
23
日發布修正健保法施行細
則第
45
條,將政府實質負擔之原住民健
保費等
7
項共計
68.5
億元列入政府負擔數
計算,政府是否需再負擔相對應
36%
之
38.5
億元之疑義」,以及「健保財務短絀
時,『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應帶入
『零』或『實際營運值』」等爭議。前二
項爭議,在社保司、健保署及健保會的共
同努力下,已獲得解決。
由於尚有二項爭議未獲解決,健保
會委員在
107
年第
2
次(
107.3.23
)委員會
議進行「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
單位決算」備查案時提出,因
36%
計算方
式影響健保財務甚鉅,爰於其計算方式爭
議未解決之前,應緩議「
106
年度健保基
金附屬單位決算」備查案,主席乃針對本
案作成有關「『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
金附屬單位決算報告』備查案,因委員所
提意見尚待釐清,保留至下次委員會議續
議,並請幕僚召開會前討論會」之決定,
期於健保署將「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
金附屬單位預算」提
107
年第
3
次委員會議
(
107.4.26
)備查前,先召開專案會議,
針對
36%
計算方式澈底交換意見,以求達
成共識。
健保會於
107
年
4
月
16
日召開「
106
年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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