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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

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

年元月起,按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

一級。」修正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第二類第一目非以

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

長率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依

下列規定公告調整最低申報投保金額:

1.

於一月至六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

自次年一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應等

級調高一級。

2.

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

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

應等級調高一級。」

本次修正將使職業工會會員健保費

之調整不需再與受僱者連動,符合外界期

待,更具公平性,預計共有

281

萬人受惠。

(二)對健保署每年應公告事項之建議

衛福部於

107

6

1

日預告健保法施

行細則第

68

條修正草案,修正理由為現

行健保署應公告之事項,於未調整之年

度即不需辦理公告,為避免外界誤解,

並符合現行實務作業,爰刪除「每年」

二字,健保會委員於

107

年第

5

次委員會

議(

107.6.22

)對修法內容提出意見,函

請衛福部建議不修正,維持原條文,理

由如下:

1. 105

年度平均眷口人數已下降為

0.60

人,健保署以國發會推估未來人口扶養

比將逐年上升為由,不公告調降。健保

署未落實每年公告平均眷口數之職責,

徒增投保單位「不合理、不合法」負擔

健保保費。

2.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每年應公

4

款事項,均與健保保費收入有關,

應由健保署每年檢討,提報健保會後公

告,倘將「每年」文字刪除,恐有規避

健保會監理之嫌。

衛福部經考量各界意見,決定不修正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

註: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

適用之投保金額。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

  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

投保金額。

三、召開跨司署業務座談會,精進健保監理

深度及廣度

醫界代表謝委員武吉鑑於衛福部所轄國民健

康署、疾病管制署和食品藥物管理署等附屬機關

之業務職掌,多關乎增進全體國民健康,其政策

及作為,與健保資源使用相互影響、衝突,且其

亦有部分業務係委託健保代辦或轉由健保支應,

乃於

106

年第

11

次委員會議(

106.12.22

)提出

「為能對健保之監理與健保資源使用有更整體性

與全面性的視野,建議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

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定期至本會報告與健保資源

耗用連動相關之業務情形」案。

多數健保會委員於討論過程中,均認同前揭

三署之業務職掌,如預防保健、食品安全及藥物

管理、傳染病、慢性病及癌症防治等,與醫療資

源分配及健保利用具有密切的關聯,宜有整體思

維及跨單位的整合策略,乃決議:「除依目前視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118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