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
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
年元月起,按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
一級。」修正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第二類第一目非以
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
長率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依
下列規定公告調整最低申報投保金額:
1.
於一月至六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
自次年一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應等
級調高一級。
2.
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
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
應等級調高一級。」
本次修正將使職業工會會員健保費
之調整不需再與受僱者連動,符合外界期
待,更具公平性,預計共有
281
萬人受惠。
(二)對健保署每年應公告事項之建議
衛福部於
107
年
6
月
1
日預告健保法施
行細則第
68
條修正草案,修正理由為現
行健保署應公告之事項,於未調整之年
度即不需辦理公告,為避免外界誤解,
並符合現行實務作業,爰刪除「每年」
二字,健保會委員於
107
年第
5
次委員會
議(
107.6.22
)對修法內容提出意見,函
請衛福部建議不修正,維持原條文,理
由如下:
1. 105
年度平均眷口人數已下降為
0.60
人,健保署以國發會推估未來人口扶養
比將逐年上升為由,不公告調降。健保
署未落實每年公告平均眷口數之職責,
徒增投保單位「不合理、不合法」負擔
健保保費。
2.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每年應公
告
4
款事項,均與健保保費收入有關,
應由健保署每年檢討,提報健保會後公
告,倘將「每年」文字刪除,恐有規避
健保會監理之嫌。
衛福部經考量各界意見,決定不修正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
註: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
適用之投保金額。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
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
投保金額。
三、召開跨司署業務座談會,精進健保監理
深度及廣度
醫界代表謝委員武吉鑑於衛福部所轄國民健
康署、疾病管制署和食品藥物管理署等附屬機關
之業務職掌,多關乎增進全體國民健康,其政策
及作為,與健保資源使用相互影響、衝突,且其
亦有部分業務係委託健保代辦或轉由健保支應,
乃於
106
年第
11
次委員會議(
106.12.22
)提出
「為能對健保之監理與健保資源使用有更整體性
與全面性的視野,建議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
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定期至本會報告與健保資源
耗用連動相關之業務情形」案。
多數健保會委員於討論過程中,均認同前揭
三署之業務職掌,如預防保健、食品安全及藥物
管理、傳染病、慢性病及癌症防治等,與醫療資
源分配及健保利用具有密切的關聯,宜有整體思
維及跨單位的整合策略,乃決議:「除依目前視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118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