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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2)

訂定「自付差額上限」

健保署於

104

1

月,首次對於醫療

院所間收費差距較大的「特殊功能人

工水晶體」品項,訂定「自付差額上

限」(院所向民眾收取自費的上限金

額);並於

105

1

月訂定「塗藥或

特殊塗層血管支架」自付差額上限,

採逐年滾動方式調整上限價格。整理

目前訂定差額上限之特材類別、時間

及方式如表

3-20

3-20

 訂定差額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材類別

自付差額特材類別

實施日

上限之訂定方式

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

104.1.1

比價網收費金額分布之「

90

百分位」

105.1.1

90

百分位調整為「

70

百分位」

塗藥或特殊塗層血管支架

105.1.1

比價網收費金額分布之「

70

百分位」

資料來源:健保會

106

12

月份委員會議「保險對象自付差額特材之實施情形」專案報告。

民眾除可經由上述「自費醫材比價

網」查詢「醫療院所漲價名單」及

「院所申報自付差額數量占率」外,

如果院所收費超過所訂的上限金

額,健保署將予以違約處置(記點

1

點),並輔導限期改善。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78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