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2)
訂定「自付差額上限」
健保署於
104
年
1
月,首次對於醫療
院所間收費差距較大的「特殊功能人
工水晶體」品項,訂定「自付差額上
限」(院所向民眾收取自費的上限金
額);並於
105
年
1
月訂定「塗藥或
特殊塗層血管支架」自付差額上限,
採逐年滾動方式調整上限價格。整理
目前訂定差額上限之特材類別、時間
及方式如表
3-20
。
表
3-20
訂定差額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材類別
自付差額特材類別
實施日
上限之訂定方式
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
104.1.1
比價網收費金額分布之「
90
百分位」
105.1.1
由
90
百分位調整為「
70
百分位」
塗藥或特殊塗層血管支架
105.1.1
比價網收費金額分布之「
70
百分位」
資料來源:健保會
106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保險對象自付差額特材之實施情形」專案報告。
民眾除可經由上述「自費醫材比價
網」查詢「醫療院所漲價名單」及
「院所申報自付差額數量占率」外,
如果院所收費超過所訂的上限金
額,健保署將予以違約處置(記點
1
點),並輔導限期改善。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78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