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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24

3.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修正案(健保署提案,併

104

年健保收入超過

6

億元之醫療院所財務報告之公開情形」專案報告):

(1)

為使公開後之醫事服務機構財報資料更具可比較性,同意增列「各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需另行提報醫務收入明細表及醫務成本明細表之補充表

格」,並建議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

10

條,明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2)

請健保署參酌本案之討論結果,依法定程序陳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二)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1.

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健保署函送之「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報告」,政府應負

擔總經費首次將

7

項政府依其他法令補助負擔的保費納入計算,委員質疑該

7

項保險對象是否有免繳保險費之法律依據,若有適法性之疑義恐將限縮政

府財務責任之虞,建請衛福部社保司及健保署應審慎檢視相關法令,研議因

應處理,本案予以備查。但未來如有違反法律授權部分,應重新檢討。

附帶決定:為符合二代健保法修法意旨,請衛福部社保司就委員所提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27

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有無扞格之處,及現行規定對政府

財務責任規範不夠明確等意見,審慎評估、檢討修法之必要,以確保依法行

政,在政府財務責任明確化下,促使健保財務更臻穩定。

2.

健保署

106

2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委員所提意見請健保署參辦,並依「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之執行成果,

提出確保健保藥品品質及用藥安全之專案報告。

三、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討論會:由傅主任委員立葉主持,包括干委

員文男、王委員雅馨、李委員永振、周委員麗芳、林委員敏華、商委員東福、張

委員文龍、張委員清田、陳委員幸敏、黃委員偉堯、滕代理委員西華(林委員惠

芳代理人)、蔡委員登順、蔡委員麗娟、盧委員瑞芬、謝委員天仁,共計

15

委員出席。會中委員意見重點如下:

(一)修正後之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

7

項政府依其他社會福利法令負擔之保費納入

政府應負擔

36%

計算範圍,實乃減輕政府負擔健保財務的責任,且修正後條文

並未明定其認列範圍,形同空白支票,逾越健保法所授權的權限,實質上會造

成保費短收,也會影響後續費率的審議。

(二)健保法第

27

條明定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政府對保費的分攤比率,並未免除

上開

7

項保費之三方負擔,即未免除該等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的義

務,因此政府須相對負擔的責任仍在。

(三)會議資料第

37

頁「

102

年度至

106

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不足數」的計算數據需進一步釐清,例如「應提列或增列安全準備」的計算方

式,爰建議健保署應就

105

106

年數據不一致的部分,明確說明其立論基礎

及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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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