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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②「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追蹤」,應就相關單位是否達成原決議(定)

事項加以檢視,若有,則可解除追蹤;若所提意見是針對執行後的成

效,則應另行提案,而非提出新的要求,並繼續追蹤。建議幕僚單位

擬具追蹤事項處理原則,以利提升效率。

③本會核心任務係在「討論事項」,建議將「討論事項」提至「例行報告」

之前處理。

(2)

會議進行方式:

①會議進行中若有委員發言離題或與議案本質不符,主席可適時提醒、

制止。

②委員於各議案發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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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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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鐘屆滿由幕僚按鈴提醒;但對

於複雜度較高的議題,仍應充分溝通,以獲致最佳共識。

③委員意見若相同,可盡量避免重複說明,或僅就不同見解或需補充的

部分論述。

2.

如何達成總額協商共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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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協商會議前安排會前會,提供醫事服務提供者與健保署、醫事服

務提供者與付費者、付費者與健保署多一點溝通機會,以利了解彼此想

法及主要訴求。

(2)

協商會議時即應進入「談判」階段,已於會前會說明部分不須重複;談

判有其技巧,須了解談判本質,有進有退、互相妥協,才能有進展並獲

致共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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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1.

本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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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之作業方式」(如附件一):

(1)

照案通過,請健保署及各總額部門配合時程提供所需資料。

(2)

為利評核委員及與會者掌握重點並聚焦討論,請各總額部門於簡報時,

以「整體規劃與執行檢討」內容為主。

(3)

委員所提「對於有、無接受專業事務委託之總額部門,其評核結果之獎

勵原則是否宜有區別」之建議,將另案討論。

2.

「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固定系統─『美敦力』鈦密斯顱骨固定系統」自

付差額特殊材料申請案(健保署提案,併「保險對象自付差額特材之實施情

形」專案報告):

考量本案通過後,可減少有需求的民眾財務負擔,為保障其醫療權益,乃予

同意本自付差額特殊材料申請案,請健保署依法定程序陳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附帶決定:依健保署所提供之資料,本案納入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後之預

估使用量占率達

88%

,已近常規使用,委員認為宜請該署積極研議於

107

年納入全額給付之可能性,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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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提報研議、評估結果。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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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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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