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3
月
17
2.
有關「基於保險業務之監理屬本會權責,爰請健保署於計算各年度政府應負
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所採之邏輯,應具有一致性,計算公式需宏觀
與合理思量」追蹤案(項次
12
),請衛福部社保司及健保署於下次委員會
議前,就
105
、
106
年計算方式之一致性與合理性,提供進一步解釋及說明
予委員參考。
(二)訂定本會
106
年度工作計畫(如第二章第二節附件)、會議時間表及共識營與
業務參訪活動之規劃案:
請各負責單位配合辦理。
(三)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癌症化療、放射線療法患者中醫門診延長照護試辦
計畫(草案)」案:
本案予以備查,請健保署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至委員所提建議,供計畫
執行時參考。
(四)健保署
105
年
12
月份及
106
年
1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1.
針對委員關切北高二市政府欠費之還款計畫、「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
方案之執行情形,請健保署於下次季報時,提供更具體的辦理進度、分析評
估報告,餘洽悉。
2.
考量本案係按季進行口頭報告,爰請健保署於口頭報告時,以季別方式提供
資料及綜合說明。
20
召開「『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
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專家學者提出諸多寶貴建議,納為本會研修適用範圍與動支程
序之參據。
23-24
召開業務參訪活動暨共識營、
106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
限
36%
討論會。
一、業務參訪活動暨共識營:
(一)擇臺中市、南投縣辦理「提升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醫院以病人為
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及「牙
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業務參訪活動。
1.
參訪人員:計有
31
位委員(含代理人)、本部社保司、健保署、健保署中
區業務組暨轄下相關院所之代表,及本會幕僚人員參加。
2.
參訪地點:衛福部臺中醫院、臺中育嬰院、南投縣仁愛鄉衛生所、霧社醫療
中心、路加診所、埔里基督教醫院。
(二)在埔里基督教醫院召開委員共識營,就下列兩個議題凝聚共識:
1.
如何提升議事效率
(1)
釐清議案本質,以利議案進行:
①「確認會議紀錄」,應僅確認文字並提出酌修建議,若涉及實質內容,
應另行提案,或於相關議案時再表達意見。
139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