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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議將「落實健保法第

43

條」納入政策目標,以落實分級醫療及雙向轉

診制度。

(5)

陳報行政院核定時,請提供我國與

OECD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

之醫療費用與

GDP

(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等資料供參。

4.

請幕僚安排健保署進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

案執行成果」之專案報告。

(三)本會訂定「

106

年度總額協商工作計畫」。

(四)健保署

105

3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委員所提意見請健保署參酌及提供相關書面補充說明。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敬請研議「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評估指標之定

義內容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請健保署參酌委員意見,於

5

月份提供更完整之資料後再議,併請呈現分區資料。

(二)建議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由

105

年度其他預算之「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

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支應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併重要討論事項(一)處理。

(三)有關其他預算之「非屬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範圍之服務」項目

104

年經費不足

部分,請准予由「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支應案

(健保署提案):

依健保署說明,

104

年度其他預算之「非屬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範圍之服務」

項目,係因配合衛福部鼓勵安寧療護政策之推動,致原編經費不足支應(約不

0.52

億元),經衡量「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

之適用範圍後,勉予同意由該項目之剩餘款支應;惟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請於編列預算時能更準確估算。

27-28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擇高雄市舉辦「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

足地區改善方案」及「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參訪活動,本會干委員文男、李委

員來希、趙委員銘圓、陳代理委員順來(侯委員彩鳳代理人)、林委員敏華、楊委員

芸蘋、滕委員西華、陳委員聽安、蔡委員明忠、黃委員啟嘉、林代理委員佩萩(楊委

員漢

代理人)、潘委員延健、卓常務理事青峰(代理何委員永成)、黃理事福傳(代

理陳委員義聰),及幕僚人員參加。

5

2

函報衛福部有關本會委員對「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

諮詢案之意見。

13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