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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2

2.

委員對「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預算」之相關詢問,請健保署提供書面

補充說明。

(二)對衛福部諮詢本會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

案,委員關切重點如下,提供該部參考:

1.

付費者委員意見:

(1)

所擬

106

年度總額範圍之高、低推估值偏高,宜整體考量國家經濟情況

及民眾付費能力,並參酌當前經濟成長相關指標,再行評估、調整。

(2)

現行「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中「人事費用」之計算方式,將過去

運用「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調整支付標準所增加之人事成本,納

入基期計算並成長,爰應檢討其計算方式。另低推估值已將「人事費用」

納入計算,不宜於調整因素再行編列。

(3)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時,除編列增加之預算外,亦應將過去投注預算(如

雲端藥歷查詢系統等)所衍生之效益納入考量。另「減少預算」乙項調

整因素,宜明列其減列項目與原則。

(4)

在尚未檢討、評估「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

之執行成效前,不宜將之列為政策目標。

(5)

支持「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以利持續引進

新增項目、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惟亦須考量引進時機及評估整體效益。

(6)

謝委員天仁、何委員語等

13

位付費者委員於會上提具之書面意見,併請

酌參,及納為送請行政院核定之參考資料。

2.

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委員意見:

健保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

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爰政策目標之設定應依循本法精神,

不宜納入非屬上開給付範圍之項目。

3.

醫事服務提供者委員意見:

(1) 106

年度健保總額之政策目標與調整因素內涵,應有具體說明,並提供

調整因素之估算方式,例如愛滋病改由健保支應之醫療費用、高科技項

目引進等,若無法明確估算其影響,建議編列於其他預算。

(2)

認同「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惟考量健保資

源有限,須權衡財務負擔能力,審慎評估新增項目之效益。建議明列所

編預算之使用範圍、導入優先順序,例如

C

型肝炎新藥是否納入給付,

以減少日後爭議。

(3)

醫療院所配合勞動基準法下修每週工時為

40

小時,造成人事成本增加,

於協商

105

年度總額時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建議

106

年度應於政策目標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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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