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2
2.
委員對「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預算」之相關詢問,請健保署提供書面
補充說明。
(二)對衛福部諮詢本會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
案,委員關切重點如下,提供該部參考:
1.
付費者委員意見:
(1)
所擬
106
年度總額範圍之高、低推估值偏高,宜整體考量國家經濟情況
及民眾付費能力,並參酌當前經濟成長相關指標,再行評估、調整。
(2)
現行「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中「人事費用」之計算方式,將過去
運用「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調整支付標準所增加之人事成本,納
入基期計算並成長,爰應檢討其計算方式。另低推估值已將「人事費用」
納入計算,不宜於調整因素再行編列。
(3)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時,除編列增加之預算外,亦應將過去投注預算(如
雲端藥歷查詢系統等)所衍生之效益納入考量。另「減少預算」乙項調
整因素,宜明列其減列項目與原則。
(4)
在尚未檢討、評估「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
之執行成效前,不宜將之列為政策目標。
(5)
支持「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以利持續引進
新增項目、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惟亦須考量引進時機及評估整體效益。
(6)
謝委員天仁、何委員語等
13
位付費者委員於會上提具之書面意見,併請
酌參,及納為送請行政院核定之參考資料。
2.
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委員意見:
健保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
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爰政策目標之設定應依循本法精神,
不宜納入非屬上開給付範圍之項目。
3.
醫事服務提供者委員意見:
(1) 106
年度健保總額之政策目標與調整因素內涵,應有具體說明,並提供
調整因素之估算方式,例如愛滋病改由健保支應之醫療費用、高科技項
目引進等,若無法明確估算其影響,建議編列於其他預算。
(2)
認同「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惟考量健保資
源有限,須權衡財務負擔能力,審慎評估新增項目之效益。建議明列所
編預算之使用範圍、導入優先順序,例如
C
型肝炎新藥是否納入給付,
以減少日後爭議。
(3)
醫療院所配合勞動基準法下修每週工時為
40
小時,造成人事成本增加,
於協商
105
年度總額時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建議
106
年度應於政策目標
反映。
129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