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4
1.
增列「五、其他預算:除總額協商已議定事項外,各項目之預算不得相互流
用」乙項通則,餘照案通過。
2.
有關「六、其他原則:(四)醫療照護整合與效率提升成效之效益,部分用
以獎勵醫療服務提供者,部分回歸保險對象」乙項通則,其效益額度應於年
度總額協商時,經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及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確認。
(三)建請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5
條條文: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
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委員連署建議刪除「以連任一次為原則」和「每一
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的限制文字(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提案):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係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據健保法第
5
條
第
5
項授權訂定,委員所提意見,送請衛福部納入研修參考。
(四)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作業原則之『健保會討論自付差額
特材案之作業流程』及『健保署提案需檢附之基本資料表與檢核表』(草案)」
(詳第三章第三節之附件)(幕僚單位提案):
1.
將本會討論自付差額特材案之時程,由「半年討論
1
次」,調整為「每季討
論
1
次」;並於「
(3)
醫療科技評估報告之重點」中納入「醫療倫理考量之
相關資料」。
2.
請健保署於提案時填具自付差額特材品項「基本資料表」、「檢核表」,連
同所提供之參考資料,照作業流程所列時程送會;並於各品項開放半年後及
每年
12
月依「檢討改善報告內容」提報各該檢討改善結果。
(五)建請健保署針對新型
C
肝口服藥與藥廠議價後,已取得與現行療程相等之治療
費用前提下,應優先將新型
C
肝口服藥物納入健保給付,爭取國內
C
肝患者
提早完成治癒,同步考量預算排擠問題,建請健保署編列足夠
C
肝治療預算,
以提供穩定經費,期使治療政策吻合患者需求,確保國人健康案(保險付費者
代表提案):
委員所提意見,提供健保署於「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
訂會議」討論相關議案時參考。
(六)建請健保署針對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全民健保之安全準備金從
70%
調整至
50%
一事,重新審視其調整的比率,目前健保署提出
105
年健保收支餘絀預估
值為負
117
億元,之後會由健保安全準備金來填補,如此一來健保安全準備金
將每年被吞噬,最後回到過去赤字的狀況,再者,目前菸捐分配比率方式有違
最初支應長照的原則,將其餘
17%
使用至非長照使用項目,有鑑於此,是否應
將非使用在長照中的
17%
回歸到健保安全準備金中(保險付費者代表提案):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予全民健保安全準備之比率,前由
70%
調整為
50%
,委
員建請將
20%
調降比率中,未運用於長期照顧資源發展之
17%
回歸健保安全
準備之意見,送請衛福部參酌。
13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