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
105
年度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之「從國際經驗檢視我國總額支付制度地區預算分配
方式之研究」計畫,完成期中報告書面查驗。
17
本會依健保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召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
詢會議」,邀請李精算師永振、魏精算師吉漳、徐教授偉初、許教授永明、羅教授紀
琼、盧教授瑞芬、陳教授聽安、楊理事長漢
湶
提供諮詢意見,健保會委員(含代理人)
計有
18
人與會關心。
19
報請衛福部核定本會所協議訂定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
分配方式」案。至醫院總額成長率,則併送付費者代表與醫院代表委員之建議方案
(兩案)。
28
召開
105
年
10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確認上(第
9
)次委員會議紀錄:
請健保署就委員所詢有關「
C
型肝炎藥費」預算移列專款之估算原則,及相關
檢驗費用之計算方式與支應款項等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二)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有關委員對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修正後之財務影響評估所提相關詢問,
請健保署於
11
月份委員會議前提供詳細資料,以利
106
年度保險費率之審議。
(三)本會確認經
9
月份協議訂定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成長
率」(如附件三)。
(四)健保署
105
年
9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委員關切議題,請健保署就尚需補充說明之事項,提供書面資料。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6
年度牙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一般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分配。
(3)
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2.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2
月底前送
本會同意後執行。
(二)
106
年度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請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依循本會
104
年
11
月份委員會議(
104.11.20
)決議,
研提促進民眾就醫公平及各區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之分配草案,提下次委員會議
(
11.18
)續議,最遲應於
12
月份委員會議定案。並請健保署協助模擬試算,
亦可提出所建議之分配方案,以利討論。
13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