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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105

年度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之「從國際經驗檢視我國總額支付制度地區預算分配

方式之研究」計畫,完成期中報告書面查驗。

17

本會依健保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召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

詢會議」,邀請李精算師永振、魏精算師吉漳、徐教授偉初、許教授永明、羅教授紀

琼、盧教授瑞芬、陳教授聽安、楊理事長漢

提供諮詢意見,健保會委員(含代理人)

計有

18

人與會關心。

19

報請衛福部核定本會所協議訂定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

分配方式」案。至醫院總額成長率,則併送付費者代表與醫院代表委員之建議方案

(兩案)。

28

召開

105

10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確認上(第

9

)次委員會議紀錄:

請健保署就委員所詢有關「

C

型肝炎藥費」預算移列專款之估算原則,及相關

檢驗費用之計算方式與支應款項等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二)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有關委員對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修正後之財務影響評估所提相關詢問,

請健保署於

11

月份委員會議前提供詳細資料,以利

106

年度保險費率之審議。

(三)本會確認經

9

月份協議訂定之「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成長

率」(如附件三)。

(四)健保署

105

9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委員關切議題,請健保署就尚需補充說明之事項,提供書面資料。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6

年度牙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一般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分配。

(3)

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2.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2

月底前送

本會同意後執行。

(二)

106

年度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請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依循本會

104

11

月份委員會議(

104.11.20

)決議,

研提促進民眾就醫公平及各區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之分配草案,提下次委員會議

11.18

)續議,最遲應於

12

月份委員會議定案。並請健保署協助模擬試算,

亦可提出所建議之分配方案,以利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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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