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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106

年度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保障項目及支付方式如附件四。

2.

重申「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才是正途」,未來請健

保署依此原則辦理,並減少點值保障之項目。

(三)健保署

105

11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四)健保署函請本會釋示有關

106

年度醫院總額協定事項「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

初級照護案件,件數不得超過

105

年之

90%

,超過部分,不予分配」,其「不

予分配」之處理方式案:

經審視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總額協商會議議事錄,醫院總額尚未有與本案相

關扣減預算或基期之商議。爰以健保署所擬乙案「超過部分,不予分配預算,

預算保留於醫院總額併點值結算」較符合協商內容。

(五)健保署提報「有關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案:

1.

本會委員肯定健保署的努力,但請參酌委員所提意見,朝對民眾最有利的方

向修正計畫內容,盡速啟動實施,同時應隨時評估計畫之執行成效;本案同

意備查。

2.

針對委員所詢事項,請健保署就尚需補充說明部分提供書面資料。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6

年度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一般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①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之預算分配參數:

人口占率為

50%

②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之預算分配參數:人口占率為

45%

③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

動點值以核付費用。

④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2.

同意醫院總額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部分經費,作為風險調整基金,所涉執行

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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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