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3
1. 106
年度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保障項目及支付方式如附件四。
2.
重申「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才是正途」,未來請健
保署依此原則辦理,並減少點值保障之項目。
(三)健保署
105
年
11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四)健保署函請本會釋示有關
106
年度醫院總額協定事項「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
初級照護案件,件數不得超過
105
年之
90%
,超過部分,不予分配」,其「不
予分配」之處理方式案:
經審視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總額協商會議議事錄,醫院總額尚未有與本案相
關扣減預算或基期之商議。爰以健保署所擬乙案「超過部分,不予分配預算,
預算保留於醫院總額併點值結算」較符合協商內容。
(五)健保署提報「有關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案:
1.
本會委員肯定健保署的努力,但請參酌委員所提意見,朝對民眾最有利的方
向修正計畫內容,盡速啟動實施,同時應隨時評估計畫之執行成效;本案同
意備查。
2.
針對委員所詢事項,請健保署就尚需補充說明部分提供書面資料。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一)
106
年度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一般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
55
,該門診費用(
45%
)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①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之預算分配參數:
人口占率為
50%
。
②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之預算分配參數:人口占率為
45%
。
③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
動點值以核付費用。
④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2.
同意醫院總額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部分經費,作為風險調整基金,所涉執行
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
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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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