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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6

年度中醫門診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案(幕僚單位提案):

1.

一般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

地區範圍:

以健保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① 預算

2.22%

歸東區,

97.78%

歸其他五區。

② 東區外,其他五區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之:

A.

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9%

B.

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1%

C.

各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D.

各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E.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F.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

收入預算占率」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2.

同意中醫門診總額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部分經費,作為風險調整基金,所涉

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健保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

需採點值保障,由健保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本會同意

後執行。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計算」:

基於保險業務之監理屬本會權責,請健保署於計算各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法定下限

36%

所採之邏輯,應具有一致性,計算公式需合理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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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委託元智大學辦理之「建構整合全民健保總額協定分配、給付範圍審議及費

率審議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科技計畫,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為修正後

通過。

29

報請衛福部核定本會所協議訂定「

106

年度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費用(地區預算)分

配方式」案。

14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