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5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1.
建請以健保會名義,邀集會內各類委員代表,籌組立法院拜會小組,針對衛
福部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等相關不合理與適法性疑慮,進行立法院
各朝野黨團之拜會案(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由本會各類委員代表籌組立法院拜會小組,並請滕委員西華、謝委員天仁擔
任召集人、副召集人,針對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案之合理性,進行
與本會任務相關之拜會。
2.
近日立法委員擬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將「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不包含健保法所規定之給付項目。請研議該法案是否將影響健保財務穩定及
本會因應方式;未來如再有影響健保財務穩定之法案,衛福部、健保署及本
會如何因應?對於健保署代位求償收入流向之意見,及建請研議該收入應回
歸各部門總額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建請衛福部、健保署就立法委員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
正草案」,通盤研議因應方式,除評估對健保財務影響外,尚須強化健保代
位求償在法律層面之正當性。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立法委員李應元等
16
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
修正草案』,提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範圍排除健保法所
規定給付範圍,影響健保財務」案:
併重要討論事項(二)
2.
處理。
二、業務參訪活動:
本會擇桃園市辦理之「醫院與基層診所整合之社區醫療運作模式」、「家庭醫師
整合性照護計畫執行情形」及「健保雲端藥歷查詢系統之醫療資訊整合與用藥管
理」業務參訪活動,計有
28
位委員(含代理人)、本部社保司、健保署、健保
署北區業務組暨轄下相關院所與單位之代表,及本會幕僚人員參加,參訪地點為
壢新醫院、黃永輝診所、黃曉生小兒科診所、怡仁醫院。
4
月
20
衛福部依健保法第
60
條規定,於擬訂「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
圍(草案)」後,函送該範圍(草案)諮詢本會委員意見。
22
召開
105
年
4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1.
為利
106
年度總額地區預算分配案之討論,本會於
3
月
4
日召開「西醫基層、
醫院與中醫門診總額地區預算分配方式」座談會所獲致之結論,請總額部門
相關團體與健保署配合辦理並即早作業。
12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