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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重要討論事項暨決議:

1.

建請以健保會名義,邀集會內各類委員代表,籌組立法院拜會小組,針對衛

福部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等相關不合理與適法性疑慮,進行立法院

各朝野黨團之拜會案(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由本會各類委員代表籌組立法院拜會小組,並請滕委員西華、謝委員天仁擔

任召集人、副召集人,針對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案之合理性,進行

與本會任務相關之拜會。

2.

近日立法委員擬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將「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不包含健保法所規定之給付項目。請研議該法案是否將影響健保財務穩定及

本會因應方式;未來如再有影響健保財務穩定之法案,衛福部、健保署及本

會如何因應?對於健保署代位求償收入流向之意見,及建請研議該收入應回

歸各部門總額案(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提案):

建請衛福部、健保署就立法委員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

正草案」,通盤研議因應方式,除評估對健保財務影響外,尚須強化健保代

位求償在法律層面之正當性。

(三)專案報告暨決定:

健保署報告「立法委員李應元等

16

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

修正草案』,提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範圍排除健保法所

規定給付範圍,影響健保財務」案:

併重要討論事項(二)

2.

處理。

二、業務參訪活動:

本會擇桃園市辦理之「醫院與基層診所整合之社區醫療運作模式」、「家庭醫師

整合性照護計畫執行情形」及「健保雲端藥歷查詢系統之醫療資訊整合與用藥管

理」業務參訪活動,計有

28

位委員(含代理人)、本部社保司、健保署、健保

署北區業務組暨轄下相關院所與單位之代表,及本會幕僚人員參加,參訪地點為

壢新醫院、黃永輝診所、黃曉生小兒科診所、怡仁醫院。

4

20

衛福部依健保法第

60

條規定,於擬訂「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

圍(草案)」後,函送該範圍(草案)諮詢本會委員意見。

22

召開

105

4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1.

為利

106

年度總額地區預算分配案之討論,本會於

3

4

日召開「西醫基層、

醫院與中醫門診總額地區預算分配方式」座談會所獲致之結論,請總額部門

相關團體與健保署配合辦理並即早作業。

12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