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105
年度大事紀
(
105.1.1
∼
105.12.31
)
1
月
1
一、健保會(下稱本會)第
2
屆
35
位委員,任期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鄭前主任委員守夏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卸任(請辭),本部乃敦聘亞
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戴教授桂英兼任,任期自
105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新聘委員及代理出席會議之代理人,於首次參加會議前需揭露其專職、兼職、顧
問職,並公開於本會網頁。
22
召開
105
年
1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草案)」案:
1.
本計畫對精進評核指標及鼓勵增加收案對象等之努力,值得肯定;惟「健康
存摺」在施行上存有疑慮,請再行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商,並
於凝聚共識後再考量將健康存摺下載率列為評核指標。
2.
委員所提擴大計畫涵蓋率、擇適合縣市政府合作以提升民眾照顧品質等建
議,請參辦。
附帶決定:考量家醫制度是健保醫療體系的基礎,本計畫值得委員實地瞭解,
請幕僚與健保署研商相關訪視活動,或規劃納入
3
月份參訪活動行
程中。
(二)健保署提報「
105
年度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草案)」案:
1. 105
年度西醫基層總額之「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專款項目,全
年經費
240
百萬元,除已提的
180
百萬元用途外,尚有
60
百萬元之支用方
式待確定,請會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後,於
3
月底前提報本
會,以符協定事項之要求。
2.
委員所提相關建議,請參酌納入方案內容。
(三)健保署
104
年
12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委員所提下列意見,請健保署參辦:
1.
「健保藥品差額負擔」制度尚無執行之法律依據,若為研擬制度之可行性,
而須蒐集各界意見,則應審慎處理。
2.
請檢討修正全民健保「代位求償」之相關法令,以符實務需求。
3.
擬委託研究之初級照護定義,請於研究結果出爐後,於業務執行報告中呈現
各層級醫院之該相關資料,以利制度檢討及醫療體系發展。
4.
醫療費用核減率是否分以「參加自主管理」醫院、「未參加自主管理」醫院
呈現,考量各分區業務組之作法不一,恐有資料解讀的疑慮,請再溝通、協調。
5.
針對政府欠費,請加強和相關單位之溝通並依法辦理。
12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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