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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105

年度大事紀

105.1.1

105.12.31

1

1

一、健保會(下稱本會)第

2

35

位委員,任期自

104

1

1

日至

105

12

31

日止。鄭前主任委員守夏於

104

12

31

日卸任(請辭),本部乃敦聘亞

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戴教授桂英兼任,任期自

105

1

1

日至同年

12

31

日止。

二、新聘委員及代理出席會議之代理人,於首次參加會議前需揭露其專職、兼職、顧

問職,並公開於本會網頁。

22

召開

105

1

月份委員會議。

一、重要報告事項暨決定:

(一)健保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草案)」案:

1.

本計畫對精進評核指標及鼓勵增加收案對象等之努力,值得肯定;惟「健康

存摺」在施行上存有疑慮,請再行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商,並

於凝聚共識後再考量將健康存摺下載率列為評核指標。

2.

委員所提擴大計畫涵蓋率、擇適合縣市政府合作以提升民眾照顧品質等建

議,請參辦。

附帶決定:考量家醫制度是健保醫療體系的基礎,本計畫值得委員實地瞭解,

請幕僚與健保署研商相關訪視活動,或規劃納入

3

月份參訪活動行

程中。

(二)健保署提報「

105

年度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草案)」案:

1. 105

年度西醫基層總額之「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專款項目,全

年經費

240

百萬元,除已提的

180

百萬元用途外,尚有

60

百萬元之支用方

式待確定,請會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後,於

3

月底前提報本

會,以符協定事項之要求。

2.

委員所提相關建議,請參酌納入方案內容。

(三)健保署

104

12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案:

   委員所提下列意見,請健保署參辦:

1.

「健保藥品差額負擔」制度尚無執行之法律依據,若為研擬制度之可行性,

而須蒐集各界意見,則應審慎處理。

2.

請檢討修正全民健保「代位求償」之相關法令,以符實務需求。

3.

擬委託研究之初級照護定義,請於研究結果出爐後,於業務執行報告中呈現

各層級醫院之該相關資料,以利制度檢討及醫療體系發展。

4.

醫療費用核減率是否分以「參加自主管理」醫院、「未參加自主管理」醫院

呈現,考量各分區業務組之作法不一,恐有資料解讀的疑慮,請再溝通、協調。

5.

針對政府欠費,請加強和相關單位之溝通並依法辦理。

12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