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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7.

醫事服務提供者告知自付差額比較,由患者自主擇定。

8.

讓病患自由選擇具希望和信心的品項。

9.

如此的問題,依中華民國憲法,健保署是否有侵權行為。

題目六

其他相關建議:

8

自付差額特材相關建議:

1.

由相關專家組成小組向多位委員報告或接受諮詢後,提正式會議討論。

2.

宜審慎評估,避免增加開放自付差額來補貼特材項目。

3.

因特材牽涉醫療專業,健保會如對「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核結

論有疑議,應退回擬訂會議由醫療面專家重新評估,不宜逕自另作決議。

4.

特殊材料價格可蒐集日本、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或

GDP

接近及國

民所得相當國家的收費標準。並依據國內醫療費用承擔能力訂出合理價格。

5.

建議自付差額應報健保署同意後始能執行,而非健保署事後人工上網搜尋。

6.

不僅是特材有自付差額之設計,新藥品若給付金額過高也應建立類似機制。

其他建議:

1.

應落實健保法第

43

條,分級醫療轉診及自行負擔制度。

2.

健保會委員之提案,健保署應儘快落實完成。

3.

費用協定後務必執行,如垂直整合方案,因自

101

年即有編預算,今年務必執行,以

防健保有被告之可能。

4.

建議要落實轉診垂直整合之制度,深入了解民眾的需求,給予應有權益之保障。

5.

加強宣導衛福部全民健保會所訂之各項政策,抑制浪費,建立良好醫病關係,全民健

保得永續經營造福大眾。

6.

被保險人是健保給付及服務對象之主體,因此建議調整「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

同擬訂會議」被保險人比例席次。並由健保會推薦代表擔任,已達接軌之必要性,整

體性與一貫性考量財務連動之原始設計初衷。(如果考量本會委員並未具專業醫療背

景,但外審機制已有專業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