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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7.
醫事服務提供者告知自付差額比較,由患者自主擇定。
8.
讓病患自由選擇具希望和信心的品項。
9.
如此的問題,依中華民國憲法,健保署是否有侵權行為。
題目六
其他相關建議:
8
位
自付差額特材相關建議:
1.
由相關專家組成小組向多位委員報告或接受諮詢後,提正式會議討論。
2.
宜審慎評估,避免增加開放自付差額來補貼特材項目。
3.
因特材牽涉醫療專業,健保會如對「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核結
論有疑議,應退回擬訂會議由醫療面專家重新評估,不宜逕自另作決議。
4.
特殊材料價格可蒐集日本、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或
GDP
接近及國
民所得相當國家的收費標準。並依據國內醫療費用承擔能力訂出合理價格。
5.
建議自付差額應報健保署同意後始能執行,而非健保署事後人工上網搜尋。
6.
不僅是特材有自付差額之設計,新藥品若給付金額過高也應建立類似機制。
其他建議:
1.
應落實健保法第
43
條,分級醫療轉診及自行負擔制度。
2.
健保會委員之提案,健保署應儘快落實完成。
3.
費用協定後務必執行,如垂直整合方案,因自
101
年即有編預算,今年務必執行,以
防健保有被告之可能。
4.
建議要落實轉診垂直整合之制度,深入了解民眾的需求,給予應有權益之保障。
5.
加強宣導衛福部全民健保會所訂之各項政策,抑制浪費,建立良好醫病關係,全民健
保得永續經營造福大眾。
6.
被保險人是健保給付及服務對象之主體,因此建議調整「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
同擬訂會議」被保險人比例席次。並由健保會推薦代表擔任,已達接軌之必要性,整
體性與一貫性考量財務連動之原始設計初衷。(如果考量本會委員並未具專業醫療背
景,但外審機制已有專業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