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第
1
屆
103
年第
3
次委員會議(
103.3.28
)訂定
壹、評核範圍
一、醫院、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總額之一般服務(含品質保證保留款)及門診透析服
務執行成果。
二、各部門總額專案計畫
/
方案執行成效。
貳、辦理方式
一、評核會議之報告
由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提供各部門別之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報告大綱及提報
單位,詳附表一∼三),並於一個月前先提出書面報告,以供評核委員事先審閱。
二、評核委員
參考各總額部門推薦之評核委員名單,邀請
4
至
8
位專家學者擔任評核委員。
三、一般服務與專案計畫
/
方案評核會議
(一)會議期程:
2
天。
(二)第一階段:公開發表會議(
1
天半)。
1.
依報告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之執行成果,由評核委員評論,並開放與會者
提問。
2.
參與人員
除健保會委員、各總額部門相關團體與健保署外,另邀請衛福部相關單位與附屬機
關,如:社會保險司、醫事司、照護司、中醫藥司、全民健保爭議審議會、國民健康
署、疾病管制署等,以及民間團體,如:病友團體、社福團體、醫策會、消基會、醫
改會等(名單如附表四)。
(三)第二階段:評核內部會議(半天)。
附錄十二
103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