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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題目三

考量健保法賦予本會多項法定任務,對自付差額品項之議案,請問您認為宜配合年度工作計

畫,預先安排討論時間,或依健保署提案時間安排?

□預先安排討論時間,例如:於每年

3

月、

6

月、

12

月討論(考量

7

11

月將密集協商總額)

□不預先安排,依健保署提案時間,排入委員會議討論。

結果

預先5安排:

17

位,其中

1

位表示,可延長每次會議時間;

1

位表示應在

2

個月前提供討

論資料。

不預先安排:

11

位,其中

1

位表示,可避開總額密集協商階段。

其他建議:

1

位,依委員討論結果決定。

題目四

依健保法規定,健保應提供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所需的醫療特材,因此給付項目宜具有

普遍性及公平性,您認為健保署是否宜檢視、訂定年度自付差額品項數的上限?

結果

宜訂定上限:

16

不宜訂定上限:

9

位,其中

1

位認為在年初無法得知今年度會有多少將提出自付差額給付

的品項,除非能先制定此調查機制。

其他建議:

5

1.

民眾之可負擔性亦應納入評估。

2.

依委員討論結果決定。

3.

健保署對於「制定價差上限」的顧慮確有其可能,建議實施初期不制定「價差上

限」,於官方網站上揭露「各家醫療院所對於各品項特材之收取費用」以及國際均

價,並加強宣導此一措施,使民眾在有特材需求時,能輕易地於健保網站取得相關之

價格資訊,透過此資訊公開方式,讓市場自動均衡出收費價格。惟定期檢視各醫院特

材項目之部分給付價格,並與國際均價比較是必要的,倘若發現市場效率不彰,再逕

行考慮是否要制定收費上限。

4.

年度品項數因特材價格差異大,不具管理意義,建議改檢視每年編列自付差額預算財

源是否足夠支應。

5.

政府不宜作太多的介入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