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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題目三
考量健保法賦予本會多項法定任務,對自付差額品項之議案,請問您認為宜配合年度工作計
畫,預先安排討論時間,或依健保署提案時間安排?
□預先安排討論時間,例如:於每年
3
月、
6
月、
12
月討論(考量
7
∼
11
月將密集協商總額)
□不預先安排,依健保署提案時間,排入委員會議討論。
結果
預先5安排:
17
位,其中
1
位表示,可延長每次會議時間;
1
位表示應在
2
個月前提供討
論資料。
不預先安排:
11
位,其中
1
位表示,可避開總額密集協商階段。
其他建議:
1
位,依委員討論結果決定。
題目四
依健保法規定,健保應提供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所需的醫療特材,因此給付項目宜具有
普遍性及公平性,您認為健保署是否宜檢視、訂定年度自付差額品項數的上限?
結果
宜訂定上限:
16
位
不宜訂定上限:
9
位,其中
1
位認為在年初無法得知今年度會有多少將提出自付差額給付
的品項,除非能先制定此調查機制。
其他建議:
5
位
1.
民眾之可負擔性亦應納入評估。
2.
依委員討論結果決定。
3.
健保署對於「制定價差上限」的顧慮確有其可能,建議實施初期不制定「價差上
限」,於官方網站上揭露「各家醫療院所對於各品項特材之收取費用」以及國際均
價,並加強宣導此一措施,使民眾在有特材需求時,能輕易地於健保網站取得相關之
價格資訊,透過此資訊公開方式,讓市場自動均衡出收費價格。惟定期檢視各醫院特
材項目之部分給付價格,並與國際均價比較是必要的,倘若發現市場效率不彰,再逕
行考慮是否要制定收費上限。
4.
年度品項數因特材價格差異大,不具管理意義,建議改檢視每年編列自付差額預算財
源是否足夠支應。
5.
政府不宜作太多的介入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