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題目五
對於哪些類別的特材得納為自付差額品項,健保署於「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
業原則」訂有下列標準,請問您對此標準,有無其他增修建議?
新功能類別特材,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已收載類似功能特材品項具臨床價值,
但價格較昂貴,並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納為自付差額特材品項。
1.
具主要醫療功能外之附加效果。
2.
有較長之使用年限。
3.
其他可改善醫療或生活品質。
結果
無增修:
16
位
有增修:
13
位,建議如下:
1.
增加:
(1)
安全性之評估(持續
5
年之臨床報告風險追踪)。
(2)
附加效果與差額給付之相對比值分析。
(3)
醫療過程使用有助臨床人員或病患醫療安全性提升品項。
(4)
單價在手術費用
50%
以上之材料。
(5)
能滿足已給付品項未能滿足之功能或療效。
(6)
費用高或自費比例偏高之品項。
(7)
有無副作用。
(8)
有研發新產品更適合患者使用,能替代原特材且能節省費用之品項。
2.
刪除:因「其他可改善醫療或生活品質」所定之情形不明確。
其他建議:
1.
臨床效益與其價格顯不相當時,可納入差額負擔,但若確具效益者,應優先考量全額
給付。
2.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皆應有
Profile
分析(各醫院自付差額情形之檔案輪廓分析)。
3.
使用年限長之特材,若用在末期或年邁者,可用租借方式提供。
4.
使用年限較長之特材應由健保支付,可減少日後醫療資源浪費。
5.
被列為美容等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特材不得給付。
6.
應將健保給付可收差額之品項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