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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題目五

對於哪些類別的特材得納為自付差額品項,健保署於「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

業原則」訂有下列標準,請問您對此標準,有無其他增修建議?

新功能類別特材,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已收載類似功能特材品項具臨床價值,

但價格較昂貴,並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納為自付差額特材品項。

1.

具主要醫療功能外之附加效果。

2.

有較長之使用年限。

3.

其他可改善醫療或生活品質。

結果

無增修:

16

有增修:

13

位,建議如下:

1.

增加:

(1)

安全性之評估(持續

5

年之臨床報告風險追踪)。

(2)

附加效果與差額給付之相對比值分析。

(3)

醫療過程使用有助臨床人員或病患醫療安全性提升品項。

(4)

單價在手術費用

50%

以上之材料。

(5)

能滿足已給付品項未能滿足之功能或療效。

(6)

費用高或自費比例偏高之品項。

(7)

有無副作用。

(8)

有研發新產品更適合患者使用,能替代原特材且能節省費用之品項。

2.

刪除:因「其他可改善醫療或生活品質」所定之情形不明確。

其他建議:

1.

臨床效益與其價格顯不相當時,可納入差額負擔,但若確具效益者,應優先考量全額

給付。

2.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皆應有

Profile

分析(各醫院自付差額情形之檔案輪廓分析)。

3.

使用年限長之特材,若用在末期或年邁者,可用租借方式提供。

4.

使用年限較長之特材應由健保支付,可減少日後醫療資源浪費。

5.

被列為美容等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特材不得給付。

6.

應將健保給付可收差額之品項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