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P. 71

(2) 106 年為醫院總額兩案併陳;其餘部門達共識。【衛福部核定結果:106 年總費用成長率 5.642%,       全
            預估總費用 6,545.1 億元】                                        民
                                                                     健
   3. 函報衛福部核定 105 及 106 年度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費用(地區預算)分配方式之協定結果:                康
       (1) 105 年人口參數占率:牙醫門診 100%;中醫門診 8%;西醫基層 66%;醫院門診 46%、住院        保
            41%。                                                     險
       (2) 106 年人口參數占率:牙醫門診 100%;中醫門診 11%(風險調整移撥款 0.4 億元);西醫基層       會
            66%;醫院門診 50%、住院 45%。
       【衛福部 105 及 106 年皆核定同意】                                       1周0
                                                                     年
   4. 同意 104 年度其他預算之「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之款項,扣除前已議定支                成
       應之項目後,支應 104 年 627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之醫療費用。                           果
                                                                     與
※ 費率審議:                                                              未
                                                                     來
   1. 研訂「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當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1.5 個月或超過 3 個月保險給付支              展
       出時,應啟動費率調漲或調降機制),並據以審議費率(104.11.20)。                          望
                                                                     專
   2. 函報衛福部 105 及 106 年度費率審議結果:                                      刊
       (1) 105 年依前開機制審議,建議健保費率調整為 4.69%。
       (2) 106 年建議維持 4.69%。
       【衛福部副知行政院核定結果:105 年同意保險費率調整為 4.69%;106 年維持 4.69% 不調整】

※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1. 同意健保署所擬「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
       及診察費等」,不列入本保險之給付範圍,請該署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2. 同意健保署所擬「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內之愛滋病治療費用」,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因
       應疾管署修正發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1. 提供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草案)」修正條文及施行日期回溯之建議。
   2. 提供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1、12、18 條修正條文之建議。
   3. 提供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5 條」修正建議。
   4. 提供衛福部預告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草案)」之建議。
   5. 提供衛福部及健保署「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6 條修正條文之建議。
   6. 提供衛福部預告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草案)」之建議。
   7. 請衛福部、健保署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案」通盤研議因應方式。
   8. 提供衛福部「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比率」修正建議。
※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1.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指標。
   2. 對「具名審查公開」之意見,送請健保署參酌。
※ 其他法定辦理事項:

   1. 通過 1 項自付差額特材:「『曲克』利弗爾周邊血管支架」。
   2.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作業原則之『健保會討論自付差額特材案之作業流程』及

       『健保署提案需檢附之基本資料表與檢核表』」。

                                                                69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