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周年成果與未來展望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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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附錄一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度重要大事紀
錄

           ※ 成立:
               1. 102.01.01 依 100.01.26 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全民健康保
                   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會」。
               2. 102.07.23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更名為「衛生福
                   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

           ※ 健保會會議規範:102.01.25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規範」。

           ※ 例行委員會議: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8 條,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保險費率之審議:(下稱費率審議)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審議健保署研提之次年度保險費率方案,審議結果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
                   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若無法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完成審議,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2. 召開相關會議: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10 月)、費率審議會議(11 月份委員會議)。
           ※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審議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後,由衛福部公告。

               2.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審議健保署擬訂不列入保險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物,報衛福部核定
                   公告。

           ※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下稱總額協商)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次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
                   其分配方式,報衛福部核定;若無法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完成協議訂定,由衛福部決定。
               2. 訂定總額相關作業規定供協商時依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方式、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總
                   額協商程序。
               3. 召開相關會議: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會議(7 月)、總額協商草案會前會(8 月)、總額協商座
                   談會(8 月)、總額協商會議資料說明會(9 月)、總額協商會議(9 月)。
               4. 編製相關資料供委員協商總額時參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參考指標要覽」、「全
                   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摘要」及「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紀錄」。

           ※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0 條規定,提供衛福部次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
               之諮詢意見。

           ※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監理健保署所送前 1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
                   算」、次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備查案,惟因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差額仍有計算疑義,爰自 107 年開始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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