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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辦理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之作業方式

3

107

年第

2

次委員會議(

107.3.23

)通過

壹、評核範圍

一、

106

年度醫院、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四部門總額之一般服務及門診透析服務執行成果。

二、

106

年度四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之專案計畫/方案執行成果。

貳、辦理方式

一、評核委員

(一)函請四部門總額推薦評核委員人選。

(二)幕僚彙整四部門總額回復之推薦名單,及本會現任、曾任專家學者委員後,請委員推薦適合人

選,再由主任委員依據委員之推薦序位,排定邀請名單。幕僚依邀請名單依序邀請

7

位擔任評核

委員。

二、評核會議之資料

(一)請四部門總額及健保署於評核會議前

1

個月,提供

102

106

年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之執行成果書

面報告(報告大綱及提報單位,詳附表一~四),供評核委員事先審閱,及本會推派擔任健保

署「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代

表參閱。

(二)書面報告內容以精簡為原則,部門提報之一般服務內文限

100

頁,各專案計畫內文限

10

頁,並編

製目錄(含內文、圖、表、附錄)及標明頁碼。

(三)請四部門總額及健保署於評核會議前

2

周,提送口頭報告(簡報);另請健保署提供四部門總額

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方案之自評建議,供評核委員參考。

三、評核會議

(一)會議期程:

2

天。

(二)第一階段:公開發表會議(

1

天半)。

1.

健保署統一報告各部門一般服務之整體性、一致性項目(如:利用概況、滿意度調查結果、

品質指標監測結果等),及分區共管執行成效。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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