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辦理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之作業方式
第
3
屆
107
年第
2
次委員會議(
107.3.23
)通過
壹、評核範圍
一、
106
年度醫院、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四部門總額之一般服務及門診透析服務執行成果。
二、
106
年度四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之專案計畫/方案執行成果。
貳、辦理方式
一、評核委員
(一)函請四部門總額推薦評核委員人選。
(二)幕僚彙整四部門總額回復之推薦名單,及本會現任、曾任專家學者委員後,請委員推薦適合人
選,再由主任委員依據委員之推薦序位,排定邀請名單。幕僚依邀請名單依序邀請
7
位擔任評核
委員。
二、評核會議之資料
(一)請四部門總額及健保署於評核會議前
1
個月,提供
102
~
106
年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之執行成果書
面報告(報告大綱及提報單位,詳附表一~四),供評核委員事先審閱,及本會推派擔任健保
署「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代
表參閱。
(二)書面報告內容以精簡為原則,部門提報之一般服務內文限
100
頁,各專案計畫內文限
10
頁,並編
製目錄(含內文、圖、表、附錄)及標明頁碼。
(三)請四部門總額及健保署於評核會議前
2
周,提送口頭報告(簡報);另請健保署提供四部門總額
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方案之自評建議,供評核委員參考。
三、評核會議
(一)會議期程:
2
天。
(二)第一階段:公開發表會議(
1
天半)。
1.
健保署統一報告各部門一般服務之整體性、一致性項目(如:利用概況、滿意度調查結果、
品質指標監測結果等),及分區共管執行成效。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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