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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以問卷收集評核委員之意見,評核

委員同意所擬績效指標,並建議新增

如「品保款核發前

20%

院所金額占品

保款比率」等指標,也提出未來一般

服務效率指標,宜加強異常值管理等

建議。

(2)

研修作業方案提委員會議議定:

幕僚參照評核委員之意見研修作業

方案,於

3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辦理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

方式(草案)」,修訂重點如下:

A.

年度重點項目聚焦於重點議題:

明定評核內容聚焦於「必要項

目」及「自選項目」,其中「必

要項目」係以政策目標、總額協

定事項及民眾關切議題為主進行

規畫。未來(

108

年)規劃由受評

部門及健保署自行提出改善項目

及重要績效指標,並事先設定指

標閾值。

B.

增訂一般服務重要績效指標:依

據研修結果,新增重要績效指

標。另考量新增指標實施第

1

年,

僅列為參考指標,請健保署及各

受評部門盡量提供,本年度不列

入評分,未來將逐年納入評核內

容,並滾動調整。

C.

提出專案計畫/方案之關鍵績效

指標:請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針

對各專案計畫/方案,提出

3

項可

反映成效之關鍵績效指標。

D.

改進報告呈現方式:精簡報告內

容,突顯執行重點,並將各部門

總額執行成果之重要數據,整併

至「總額協商參考指標要覽」,

公開供各界參考。另請健保署於

評核會議前提供自評建議,供評

核委員參考。

修正後之「辦理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

行成果評核之作業方式」如附件一,考

量本年度評核內容有較大幅調整,爰另於

107

5

7

日邀集各總額部門受託團體及

健保署,召開「部門資料說明會」進行意

見交流。本會未來將持續檢討評核作業方

式,並滾動調整。對於「區分總額共通事

項及專業事務委辦事項,訂定評核指標」

及「對於有、無接受專業事務委託之總額

部門,獎勵原則宜有區別」之專家建議,

考量自

106

年度起四部門總額均已委託相

關團體辦理,尚無區分之必要,上開建議

留供未來制度研修參考。

二、監理指標之研修

依據健保法第

5

條規定,健保會法定職掌之

一,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監理事項,為能有效監

理,乃於

103

年建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架構

與指標,其中包括:效率、醫療品質、效果、

公平及財務等

5

大構面,內含

27

項指標(附錄

八),作為每年全民健保業務監理之依據,要求

健保署定期提報相關監測結果,並於每年

6

月份

前,由本會彙整研析前一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年度

監測結果報告。依

105

8

月份委員會議決議,就

監理指標之增修進行整體檢討,相關過程及結果

如下:

ANNUAL REPORT

2 0 1 8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