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以問卷收集評核委員之意見,評核
委員同意所擬績效指標,並建議新增
如「品保款核發前
20%
院所金額占品
保款比率」等指標,也提出未來一般
服務效率指標,宜加強異常值管理等
建議。
(2)
研修作業方案提委員會議議定:
幕僚參照評核委員之意見研修作業
方案,於
3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辦理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
方式(草案)」,修訂重點如下:
A.
年度重點項目聚焦於重點議題:
明定評核內容聚焦於「必要項
目」及「自選項目」,其中「必
要項目」係以政策目標、總額協
定事項及民眾關切議題為主進行
規畫。未來(
108
年)規劃由受評
部門及健保署自行提出改善項目
及重要績效指標,並事先設定指
標閾值。
B.
增訂一般服務重要績效指標:依
據研修結果,新增重要績效指
標。另考量新增指標實施第
1
年,
僅列為參考指標,請健保署及各
受評部門盡量提供,本年度不列
入評分,未來將逐年納入評核內
容,並滾動調整。
C.
提出專案計畫/方案之關鍵績效
指標:請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針
對各專案計畫/方案,提出
3
項可
反映成效之關鍵績效指標。
D.
改進報告呈現方式:精簡報告內
容,突顯執行重點,並將各部門
總額執行成果之重要數據,整併
至「總額協商參考指標要覽」,
公開供各界參考。另請健保署於
評核會議前提供自評建議,供評
核委員參考。
修正後之「辦理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
行成果評核之作業方式」如附件一,考
量本年度評核內容有較大幅調整,爰另於
107
年
5
月
7
日邀集各總額部門受託團體及
健保署,召開「部門資料說明會」進行意
見交流。本會未來將持續檢討評核作業方
式,並滾動調整。對於「區分總額共通事
項及專業事務委辦事項,訂定評核指標」
及「對於有、無接受專業事務委託之總額
部門,獎勵原則宜有區別」之專家建議,
考量自
106
年度起四部門總額均已委託相
關團體辦理,尚無區分之必要,上開建議
留供未來制度研修參考。
二、監理指標之研修
依據健保法第
5
條規定,健保會法定職掌之
一,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監理事項,為能有效監
理,乃於
103
年建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架構
與指標,其中包括:效率、醫療品質、效果、
公平及財務等
5
大構面,內含
27
項指標(附錄
八),作為每年全民健保業務監理之依據,要求
健保署定期提報相關監測結果,並於每年
6
月份
前,由本會彙整研析前一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年度
監測結果報告。依
105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決議,就
監理指標之增修進行整體檢討,相關過程及結果
如下:
ANNUAL REPORT
2 0 1 8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