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等指示用藥之健保給付,該類藥品多
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
較低之藥品。
有鑒於健保施行已逾
22
年,健保會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認為從一代健保
至二代健保,健保法均明定指示用藥不
給付,乃於
106
年
10
月份委員會議提案,
建請健保署儘速依法行政;付費者委員認
為指示用藥影響層面廣泛,若立即取消給
付,將影響民眾用藥權益,且有時醫師開
立處方用藥會搭配指示用藥,以減少處方
藥的副作用,建議宜有配套措施(例如民
眾正確就醫的宣導),並採逐步縮減的方
式,另可將取消給付而節省之費用,指定
用於新藥、新醫療科技,然若取消給付確
屬窒礙難行,請健保署提出修法。爰決
議:「請健保署於考量病患權益及減少社
會衝擊等情況下,檢討如何落實健保法第
51
條第
4
款之規定,包括研提『成藥、醫
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逐步不納入健保
給付之規劃與配套措施,及對健保財務之
影響評估;若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亦請健
保署評估有無修法之必要性。並請該署將
整體評估結果,提至健保會報告」。
健保署基於全面取消指示藥之給付,
仍需取得社會共識及減少病患用藥衝擊,
將依用藥人數多寡,針對使用人數少之品
項,於徵詢相關醫學會意見後,優先推
動。並俟彙整各界意見及評估影響後,再
於健保會報告有關落實指示藥品不納入健
保給付之相關規劃。
(六)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執行成果
為提升藥品品質及促進國人用藥安
全,健保會於協商
105
、
106
年度總額
時,於其他預算之「提升保險服務成
效」項目編列相關預算,並請健保署委
託食藥署以外的機關團體,抽驗健保給
付的藥品品質,期確保藥品品質及提升
國人用藥安全,健保署乃訂定「健保藥
品品質監測計畫」。
於
106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付費者代表
委員鑒於媒體報導「冠脂妥」偽藥事件,
關心是否還有其他舊藥偽裝成新藥、以及
藥品送食藥署申請時是合格的,上市一段
時間後,品質是否會改變、或藥品於出廠
時是合格的,但在運送與儲存過程中,是
否會因人為疏失而變質,建議健保署可利
用前開預算,進行抽檢,並於健保會報告
上開計畫之執行成果,乃安排健保署於
106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因
時間關係延至
107
年提報。
三、健保財務監理
健保署依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就
全民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
107
年度預算及
105
年度年終決算報告,於
106
年
3
月
份及
4
月份委員會議,提送「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
險基金決算」、「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預
算」備查案,以利健保會監理健保財務收支之運
作情形。就所送預、決算案及幕僚研析意見與委
員建議摘述如下:
9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