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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等指示用藥之健保給付,該類藥品多

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

較低之藥品。

有鑒於健保施行已逾

22

年,健保會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認為從一代健保

至二代健保,健保法均明定指示用藥不

給付,乃於

106

10

月份委員會議提案,

建請健保署儘速依法行政;付費者委員認

為指示用藥影響層面廣泛,若立即取消給

付,將影響民眾用藥權益,且有時醫師開

立處方用藥會搭配指示用藥,以減少處方

藥的副作用,建議宜有配套措施(例如民

眾正確就醫的宣導),並採逐步縮減的方

式,另可將取消給付而節省之費用,指定

用於新藥、新醫療科技,然若取消給付確

屬窒礙難行,請健保署提出修法。爰決

議:「請健保署於考量病患權益及減少社

會衝擊等情況下,檢討如何落實健保法第

51

條第

4

款之規定,包括研提『成藥、醫

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逐步不納入健保

給付之規劃與配套措施,及對健保財務之

影響評估;若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亦請健

保署評估有無修法之必要性。並請該署將

整體評估結果,提至健保會報告」。

健保署基於全面取消指示藥之給付,

仍需取得社會共識及減少病患用藥衝擊,

將依用藥人數多寡,針對使用人數少之品

項,於徵詢相關醫學會意見後,優先推

動。並俟彙整各界意見及評估影響後,再

於健保會報告有關落實指示藥品不納入健

保給付之相關規劃。

(六)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執行成果

為提升藥品品質及促進國人用藥安

全,健保會於協商

105

106

年度總額

時,於其他預算之「提升保險服務成

效」項目編列相關預算,並請健保署委

託食藥署以外的機關團體,抽驗健保給

付的藥品品質,期確保藥品品質及提升

國人用藥安全,健保署乃訂定「健保藥

品品質監測計畫」。

106

3

月份委員會議,付費者代表

委員鑒於媒體報導「冠脂妥」偽藥事件,

關心是否還有其他舊藥偽裝成新藥、以及

藥品送食藥署申請時是合格的,上市一段

時間後,品質是否會改變、或藥品於出廠

時是合格的,但在運送與儲存過程中,是

否會因人為疏失而變質,建議健保署可利

用前開預算,進行抽檢,並於健保會報告

上開計畫之執行成果,乃安排健保署於

106

12

月份委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因

時間關係延至

107

年提報。

三、健保財務監理

健保署依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就

全民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

107

年度預算及

105

年度年終決算報告,於

106

3

份及

4

月份委員會議,提送「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

險基金決算」、「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預

算」備查案,以利健保會監理健保財務收支之運

作情形。就所送預、決算案及幕僚研析意見與委

員建議摘述如下:

9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