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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方案之執行

情形

健保會委員於

105

7

月份委員會議

討論「反對衛福部自

10

月起開放健保醫療

申請款額第一線個別醫師需具名審查公開

之措施,應依據

20

年來對健保醫療審查制

度具名不公開措施為準則,並請另行建立

乙套公平、公正、合理可信、正義的新審

查共審評議制度案」,多數委員建議維持

現行審查醫師內部具名、不對外公開之作

法;同時建議回歸問題本質,探究目前所

面臨的問題及配合研提解決方案。若爭議

點在現行審查制度,則應全盤檢討,例如

審查標準是否具一致性、有無複審機制、

隨機抽樣方式,及其核減點數回推計算之

合理性、爭審之救濟機制是否健全等。爰

請健保署參酌委員所提建議,檢討現行審

查制度,並與相關團體溝通,完成改善方

案後,提至健保會報告。

健保署於

106

11

月份委員會議報告

「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方案」之執行

情形,該試辦方案自

105

10

月起實施,

以醫院總額醫療費用為範圍,「公開具名

審查」科別有:小兒科、婦產科、耳鼻喉

科、眼科、神經科、精神科及泌尿科等

7

科。試辦方案實施

1

季後,

105Q3

費用案

件申報與審查結果和去年同期相較,有

「申報醫療費用點數變動率大於

5%

(整

體增加

6.47%

、門診增加

6.64%

、住診增加

6.26%

)」,及「樣本專審初核減率變動

率大於

10%

(整體初核減率降低

77.78%

樣本專審初核減率減少

48.08%

)」等

2

符合調整條件,故調整專業雙審之作業方

式,並自

106

1

月起實施,將原「有核

減案件均需雙審,第

2

審醫師對第

1

審核

減結果有共識部分方進行核減」之作業方

式,調整為「符合特定情況之案件得進行

雙審,第

2

審醫師可參考第

1

審醫師意見

審查,最後以第

2

審醫師的審查結果作為

核減結果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共同審

查會」。試辦方案執行

4

季後,相關數據

(期間

105Q3

106Q2

)如下:

項目

期間

較去年同期增減

備註

樣本專審件數

105Q3

106Q2

-10.48%

醫療費用申報件數

+1.70%

具名科>非具名科

醫療費用申報點數

+6.05%

具名科>非具名科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90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