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導,讓民眾知道哪些屬於初級照護疾
病,可至基層診所或地區醫院就醫;另
委員亦十分關切編碼的問題,恐將影響
健保大數據的正確性,但也理解醫界尚
在熟悉編碼中,爰決議:「請健保署參
考健保會委員所提意見,並於
106
年第
2
季醫院總額點值結算確認後,提供書面
資料予委員參考」。
為利門診診斷之正確編碼,健保署除請
台灣病歷資訊管理學會協助提供門診
編碼原則初稿,並請台灣醫院協會提供
修訂意見,及彙整、公告「門診編碼指
引」。惟時序已近第
4
季,及醫師公會
全聯會函請健保署,建議不溯既往,該
署乃於
106
年
11
月
22
日「醫院總額研商
議事會議」決議:「
106
年
11
月至
12
月
超過去年同期
90%
部分不予分配,並請
各醫院確實依編碼指引辦理」。健保署
將於
106
年第
4
季每點支付金額結算確認
後,提供資料予委員參考,健保會亦將
持續追蹤其後續辦理情形,並納入
107
年評核會議提報。
(四)保全健保債權,要求積極追繳欠費
依健保法第
28
條規定,各級政府於本
法
100
年
1
月
4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
修正前第
29
條規定,將所應負擔的保險費
撥付保險人(健保署)者,須即向保險人
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
8
年,
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第
30
條規定向其徵收
利息。是以,健保會委員本於監理職責,
於
105
、
106
年度委員會議多次針對欠費
回收的相關議題,提出意見及詢問,其中
最受關切當為北高二市欠費的還款進度,
臺北市政府提出
4
年還款計畫(
104
至
107
年),高雄市政府於
106
年
10
月
6
日提出
修正還款計畫,將欠費本金及利息配置於
106
至
110
年分年償還。
截至
106
年
12
月底,北高二市
101
年度
以前健保費補助款應收金額為
2,058.75
億
元,尚欠費
147
億元,收繳率
92.86%
。臺
北市政府
106
年度(含)前的還款計畫已
全數落實;高雄市政府則於中央介入,協
助以同基礎同比率補助高雄市政府後,亦
落實執行
106
年還款計畫。
另委員也十分關切欠費有無加計利
息、北高二市未如期撥付欠款,有無移送
強制執行或查封土地以保全債權,及已查
封之土地明細、還款期間是否超過健保法
規定的
8
年期限等議題;並請健保署依法
辦理及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在北高二市
完全償還欠費前,仍將每月持續追蹤本議
題。健保署除於委員會議詳實答覆委員提
問外,並於每月的業務執行報告提供書面
說明。
(五)落實指示藥品不納入健保給付之規定
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4
款之規定,「成
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不屬於全
民健保給付範圍。
84
年健保開辦之初,考
量指示用藥於公、勞保時期即核准使用,
健保署乃採取漸近方式,逐步檢討並縮小
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分別於
94
年及
95
年
取消制酸劑與低含量、低效價維生素及礦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9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