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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導,讓民眾知道哪些屬於初級照護疾

病,可至基層診所或地區醫院就醫;另

委員亦十分關切編碼的問題,恐將影響

健保大數據的正確性,但也理解醫界尚

在熟悉編碼中,爰決議:「請健保署參

考健保會委員所提意見,並於

106

年第

2

季醫院總額點值結算確認後,提供書面

資料予委員參考」。

為利門診診斷之正確編碼,健保署除請

台灣病歷資訊管理學會協助提供門診

編碼原則初稿,並請台灣醫院協會提供

修訂意見,及彙整、公告「門診編碼指

引」。惟時序已近第

4

季,及醫師公會

全聯會函請健保署,建議不溯既往,該

署乃於

106

11

22

日「醫院總額研商

議事會議」決議:「

106

11

月至

12

超過去年同期

90%

部分不予分配,並請

各醫院確實依編碼指引辦理」。健保署

將於

106

年第

4

季每點支付金額結算確認

後,提供資料予委員參考,健保會亦將

持續追蹤其後續辦理情形,並納入

107

年評核會議提報。

(四)保全健保債權,要求積極追繳欠費

依健保法第

28

條規定,各級政府於本

100

1

4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

修正前第

29

條規定,將所應負擔的保險費

撥付保險人(健保署)者,須即向保險人

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

8

年,

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第

30

條規定向其徵收

利息。是以,健保會委員本於監理職責,

105

106

年度委員會議多次針對欠費

回收的相關議題,提出意見及詢問,其中

最受關切當為北高二市欠費的還款進度,

臺北市政府提出

4

年還款計畫(

104

107

年),高雄市政府於

106

10

6

日提出

修正還款計畫,將欠費本金及利息配置於

106

110

年分年償還。

截至

106

12

月底,北高二市

101

年度

以前健保費補助款應收金額為

2,058.75

元,尚欠費

147

億元,收繳率

92.86%

。臺

北市政府

106

年度(含)前的還款計畫已

全數落實;高雄市政府則於中央介入,協

助以同基礎同比率補助高雄市政府後,亦

落實執行

106

年還款計畫。

另委員也十分關切欠費有無加計利

息、北高二市未如期撥付欠款,有無移送

強制執行或查封土地以保全債權,及已查

封之土地明細、還款期間是否超過健保法

規定的

8

年期限等議題;並請健保署依法

辦理及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在北高二市

完全償還欠費前,仍將每月持續追蹤本議

題。健保署除於委員會議詳實答覆委員提

問外,並於每月的業務執行報告提供書面

說明。

(五)落實指示藥品不納入健保給付之規定

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4

款之規定,「成

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不屬於全

民健保給付範圍。

84

年健保開辦之初,考

量指示用藥於公、勞保時期即核准使用,

健保署乃採取漸近方式,逐步檢討並縮小

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分別於

94

年及

95

取消制酸劑與低含量、低效價維生素及礦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9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