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門診透析服務費用,合併西醫基
層及醫院總額之透析服務費用,統為
運用。而「其他預算」編列各項專款,
由健保署執行與管控,以辦理非屬上開
四部門總額範圍之項目及配合政策推
動之相關計畫(
107
年協商架構詳附錄
五)。
2.
協商通則
依循歷次會議委員所提建議,提經
106
年
5
月份委員會議議定的
107
年度總額
協商通則,包含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
期、非協商因素、協商因素、專款項目
等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
107
年度協
商通則相較過去,做以下修正(詳附錄
六):
(1)
考量
107
年度可協商空間較
106
年度
具彈性,參照
102
∼
105
年通則,新
增「各部門總額成長率不得超過行政
院核定範圍之上限值」之通則。
(2)
基於
107
年各部門之「品質保證保留
款」,由一般服務項下,改列為專款
項目,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新增
「違反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不納
入
108
年度總額協商之基期費用」之
通則。
(3)
為避免專款項目成為常態,新增「新
增計畫應提出試辦期程及評估成果
之指標,以利檢討退場或納入一般服
務」之通則。
(4)
新增「各總額部門之協商代表,需獲
得充分授權。經主席於協商共識會議
宣布協商結論後,禁止任一方提出變
更或推翻前開結論,惟經雙方代表同
意,得酌予協商調整該部門總額單一
細項金額,並予以定案」之通則。
3.
協商程序
提經
106
年
4
月及
6
月份委員會議議定之
總額協商程序,係規劃於
106
年
9
月
21
日
圖
3-2
總額協商架構
醫療服務成本及
人口因素
協商因素項目
專款項目
•
採行政院核定總額範圍之
低推估值,以反映醫療費
用自然成長;不須協商
(亦稱非協商因素)
•
包含:人口結構改變率、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
率、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
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依協
商因素,就實務面或配合
政策推動需要,提出協商
項目與預算草案;經由協
商議定
•
包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改變、提升醫療品質及
促進保險對象健康、其他
醫療利用及密集度改變、
醫療服務效率提升等
•
針對具有特殊性、鼓勵
性、目標性之特定計畫或
項目,採零基預算,直接
協定額度
•
專款專用,不能流用至其
他項目
39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