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39 /21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39 /21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另外,門診透析服務費用,合併西醫基

層及醫院總額之透析服務費用,統為

運用。而「其他預算」編列各項專款,

由健保署執行與管控,以辦理非屬上開

四部門總額範圍之項目及配合政策推

動之相關計畫(

107

年協商架構詳附錄

五)。

2.

協商通則

依循歷次會議委員所提建議,提經

106

5

月份委員會議議定的

107

年度總額

協商通則,包含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

期、非協商因素、協商因素、專款項目

等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

107

年度協

商通則相較過去,做以下修正(詳附錄

六):

(1)

考量

107

年度可協商空間較

106

年度

具彈性,參照

102

105

年通則,新

增「各部門總額成長率不得超過行政

院核定範圍之上限值」之通則。

(2)

基於

107

年各部門之「品質保證保留

款」,由一般服務項下,改列為專款

項目,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新增

「違反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不納

108

年度總額協商之基期費用」之

通則。

(3)

為避免專款項目成為常態,新增「新

增計畫應提出試辦期程及評估成果

之指標,以利檢討退場或納入一般服

務」之通則。

(4)

新增「各總額部門之協商代表,需獲

得充分授權。經主席於協商共識會議

宣布協商結論後,禁止任一方提出變

更或推翻前開結論,惟經雙方代表同

意,得酌予協商調整該部門總額單一

細項金額,並予以定案」之通則。

3.

協商程序

提經

106

4

月及

6

月份委員會議議定之

總額協商程序,係規劃於

106

9

21

3-2

 總額協商架構

醫療服務成本及

人口因素

協商因素項目

專款項目

採行政院核定總額範圍之

低推估值,以反映醫療費

用自然成長;不須協商

(亦稱非協商因素)

包含:人口結構改變率、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

率、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依協

商因素,就實務面或配合

政策推動需要,提出協商

項目與預算草案;經由協

商議定

包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改變、提升醫療品質及

促進保險對象健康、其他

醫療利用及密集度改變、

醫療服務效率提升等

針對具有特殊性、鼓勵

性、目標性之特定計畫或

項目,採零基預算,直接

協定額度

專款專用,不能流用至其

他項目

39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