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表
3-2
評核委員對各部門總額專款項目之建議
總額別 項數
續辦與否
建議經費
其他建議事項
擴大 維持 縮小 停辦 增加 不變 減少 刪除
牙醫
門診
3 1 2
1 2
中醫
門診
5
5
5
「西醫住院病患中醫特定疾病輔助醫療
計畫」中之腦血管疾病與腫瘤
2
項內容,
因執行多年,建議可考量回歸一般服務。
西醫
基層
4
4
1 3
「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建議
比照醫院部門回歸一般服務。
醫院
7
7
7
其他
預算
12
9 2
7 4
另有
1
項「區域醫療整合計畫」未執行,
請儘速提出方案。
合計
31 1 27 2
2 24 4
1
項未執行。
(三)各總額部門評核結果及後續獎勵與檢討
健保會於
105
年
9
月份協定
106
年度總
額時,部分委員表達品保款屬獎勵性質,
不宜列入協商因素,滾入一般服務基期費
用。相關建議提經
106
年
5
月及
8
月份委員
會議討論,決議將
107
年度品保款改列為
專款項目,以各部門上年度一般服務預
算,依據評核等級,乘以該等級相對之獎
勵成長率(優級
*0.3%
,良級
*0.1%
),計
算該年度品保款之專款額度。
106
年各總額部門評核結果,所獲等
級分別為:牙醫「優」級;中醫、西醫基
層及醫院「良」級。依上述品保款計算方
式及評核結果,
107
年四部門總額總計編
列專款
6.59
億元,以實質鼓勵部門總額持
續提升執行成效,及精進醫療品質。
三、總額協定前之準備工作
(一)訂定
107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
目前總額協商機制,是累積多年執
行經驗,並逐年微調所形成,為提高
9
月
協商會議進行之效率,援例在
106
年
4
∼
6
月份委員會議,事先議定公開、透明之遊
戲規則,包含:
107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
協商通則、及協商程序,供
9
月協商時依
循,分述如下:
1.
協商架構
107
年度總額架構與過去相同,區分為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
院等四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四部門總
額之設定,主要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低
推估值」(即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加上協商議定之「協商因素項
目」及「專款項目」而得,如圖
3-2
。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38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