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38 /21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38 /21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第三章

3-2

 評核委員對各部門總額專款項目之建議

總額別 項數

續辦與否

建議經費

其他建議事項

擴大 維持 縮小 停辦 增加 不變 減少 刪除

牙醫

門診

3 1 2

1 2

中醫

門診

5

5

5

「西醫住院病患中醫特定疾病輔助醫療

計畫」中之腦血管疾病與腫瘤

2

項內容,

因執行多年,建議可考量回歸一般服務。

西醫

基層

4

4

1 3

「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建議

比照醫院部門回歸一般服務。

醫院

7

7

7

其他

預算

12

9 2

7 4

另有

1

項「區域醫療整合計畫」未執行,

請儘速提出方案。

合計

31 1 27 2

2 24 4

1

項未執行。

(三)各總額部門評核結果及後續獎勵與檢討

健保會於

105

9

月份協定

106

年度總

額時,部分委員表達品保款屬獎勵性質,

不宜列入協商因素,滾入一般服務基期費

用。相關建議提經

106

5

月及

8

月份委員

會議討論,決議將

107

年度品保款改列為

專款項目,以各部門上年度一般服務預

算,依據評核等級,乘以該等級相對之獎

勵成長率(優級

*0.3%

,良級

*0.1%

),計

算該年度品保款之專款額度。

106

年各總額部門評核結果,所獲等

級分別為:牙醫「優」級;中醫、西醫基

層及醫院「良」級。依上述品保款計算方

式及評核結果,

107

年四部門總額總計編

列專款

6.59

億元,以實質鼓勵部門總額持

續提升執行成效,及精進醫療品質。

三、總額協定前之準備工作

(一)訂定

107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程序

目前總額協商機制,是累積多年執

行經驗,並逐年微調所形成,為提高

9

協商會議進行之效率,援例在

106

4

6

月份委員會議,事先議定公開、透明之遊

戲規則,包含:

107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

協商通則、及協商程序,供

9

月協商時依

循,分述如下:

1.

協商架構

107

年度總額架構與過去相同,區分為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

院等四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四部門總

額之設定,主要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低

推估值」(即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加上協商議定之「協商因素項

目」及「專款項目」而得,如圖

3-2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38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