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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致與一代健保相同,惟為推廣民意,新增主管機

關(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

範圍後,需先諮詢健保會意見,再報行政院核定

(第

60

條)。另於第

61

條規定,健保會應於年

度開始

3

個月前,在上述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

內,協議訂定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包含各部門總

額成長率,及分配至各健保分區的地區預算),

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則由

衛福部決定。

年度總額擬訂流程如圖

3-1

,其涉及衛福

部、健保會、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須

各單位通力合作,才能共同完成協定結果並予以

落實。在衛福部交議健保會年度總額協商政策方

向及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後,健保會在

7

月召

開「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

核會議」(下稱評核會議),檢視四部門總額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與其

他預算之執行結果,評核結果並作為協商下年度

總額之重要參據,以落實總額預算之檢討、回饋

機制;健保會於

9

月召開協商共識會議,議定四

部門總額成長率與其他預算額度,並於

10

12

協定四部門總額分配至健保

6

分區之預算;該會

之協定結果在衛福部核(決)定後,健保署與各

總額部門即依之研訂、執行各項計畫/方案,以

落實總額協定事項。

茲就健保會提供

107

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意

見、評核會議之評定結果、總額協定前準備工作

107

年度總額之協(核)定結果等執行成果分

述如後。

第一節 協定及分配年度醫療費用總

額,宏觀調控醫療資源

業務現況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初,係先採論量計酬

方式支付醫療費用,雖給予醫療服務提供者較高

之自主性,卻也造成醫療服務使用量因此不斷成

長,且無法提升品質。為解決此問題,依法實施

總額支付制度。總額支付制度是以預算導引醫療

服務提供的一種支付制度,在年度開始前,由保

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預先規劃及協商次年

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下稱年度總額)及其分配

方式,期透過規劃年度預算,導引資源合理配置

及提升醫療服務效率,並控制總體醫療費用成長

於合理範圍。一代健保時期(

84

101

年),依

法自

87

7

月、

89

7

月、

90

7

月及

91

7

月陸

續推動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總

額,至

91

7

月全面實施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

102

年實施二代健保,

102

1

1

日施行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其對總額支付制度之規範,大

第三章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3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