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致與一代健保相同,惟為推廣民意,新增主管機
關(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
範圍後,需先諮詢健保會意見,再報行政院核定
(第
60
條)。另於第
61
條規定,健保會應於年
度開始
3
個月前,在上述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
內,協議訂定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包含各部門總
額成長率,及分配至各健保分區的地區預算),
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則由
衛福部決定。
年度總額擬訂流程如圖
3-1
,其涉及衛福
部、健保會、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須
各單位通力合作,才能共同完成協定結果並予以
落實。在衛福部交議健保會年度總額協商政策方
向及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後,健保會在
7
月召
開「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
核會議」(下稱評核會議),檢視四部門總額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與其
他預算之執行結果,評核結果並作為協商下年度
總額之重要參據,以落實總額預算之檢討、回饋
機制;健保會於
9
月召開協商共識會議,議定四
部門總額成長率與其他預算額度,並於
10
∼
12
月
協定四部門總額分配至健保
6
分區之預算;該會
之協定結果在衛福部核(決)定後,健保署與各
總額部門即依之研訂、執行各項計畫/方案,以
落實總額協定事項。
茲就健保會提供
107
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意
見、評核會議之評定結果、總額協定前準備工作
及
107
年度總額之協(核)定結果等執行成果分
述如後。
第一節 協定及分配年度醫療費用總
額,宏觀調控醫療資源
業務現況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初,係先採論量計酬
方式支付醫療費用,雖給予醫療服務提供者較高
之自主性,卻也造成醫療服務使用量因此不斷成
長,且無法提升品質。為解決此問題,依法實施
總額支付制度。總額支付制度是以預算導引醫療
服務提供的一種支付制度,在年度開始前,由保
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預先規劃及協商次年
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下稱年度總額)及其分配
方式,期透過規劃年度預算,導引資源合理配置
及提升醫療服務效率,並控制總體醫療費用成長
於合理範圍。一代健保時期(
84
∼
101
年),依
法自
87
年
7
月、
89
年
7
月、
90
年
7
月及
91
年
7
月陸
續推動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總
額,至
91
年
7
月全面實施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
102
年實施二代健保,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其對總額支付制度之規範,大
第三章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3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