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工作項目
預定時程 主(協)辦單位
備註
總額
協議
訂定
6. 107
年度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
地區預算分配之討論
10
、
11
月 本會 依健保法第
61
條辦理
費率
審議
1.
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
機制之討論(提會前將召開專
家會議)
6
月
本會
(健保署)
2. 107
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前專家
諮詢會議
10
月
1.
依健保法第
24
條辦理
2.
健保署於本會協議訂定總額
後
1
個月提請審議
107
年度
保險費率案
3. 107
年度保險平衡費率案之審議
11
月
保險
給付
及其
他應
討論
法定
事項
1.
健保署所提自付差額特殊材料
品項之討論
2
、
5
、
8
、
11
月
健保署
(本會)
1.
依健保法第
45
條第
3
項及
105
年
6
月份委員會議決議
事項辦理
2.
預訂於
2
月討論健保署所提
「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
固定系統自付差額特殊材料
案」
3.
第
2
∼
4
季配合健保署送會
時程安排
2.
健保署所擬訂
107
年度抑制資
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之討論
12
月
依健保法第
72
條辦理
3.
健保署所擬訂醫療服務機構提
財務報告辦法之討論
2
月
依健保法第
73
條辦理
4.
健保署所擬訂醫療品質資訊公
開辦法之討論
配合健保署
送會時程
依健保法第
74
條辦理
5.
健保署所提調整保險給付範圍
方案之審議
依健保法第
26
條辦理
6.
健保署所提不列入保險給付之
診療服務及藥物項目之審議
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12
款辦理
註:委員會議若另有決議(定)事項,配合安排或調整相關工作項目。
組織與任務
30
第二章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